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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寿险业务“保证金”有望下降 |
| www.cnfol.com 2005年08月30日 08:58 早报 肖莉 |
保监会近日宣布,将修改财险及短期人身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并开始征求意见。一旦征求意见稿正式通过,中国人保等“年龄大”、资产规模大的财产保险公司,其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可能大大降低,但一些新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可能增加。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赔偿和给付的能力,其是否充足,直接决定了被保险人能否得到可靠的保障。按照规定,保险公司有多少“偿付能力”,才能按比例销售相应的保险产品,有点类似“保证金”的概念。
在我国,2003年3月,保监会以1号令的形式颁布规定,对我国的寿险、非寿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作出规定,初步建立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框架。但近两年来,财产险业务快速发展,2003年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要求,因此保监会决定对其进行修改。
“保证金”的计算主要参照两个指标,一是上一年的保费收入(扣税之后),二是最近三年的平均赔款金额。之前的计算公式是:保费收入1亿元以下部分,按18%计算,1亿元以上按16%计算;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按26%计算,7000万元以上的,按23%计算。两者相加,即产险公司的“保证金”额度。
而根据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保监会修改了“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保费收入50亿元以下部分,按9%计算,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8%计算;赔款金额25亿元以下部分按22.5%计算,25亿元以上部分按12.5%计算。
以国内最大财产保险公司———人保财险为例,2004年年底,人保财险的营业额为655.83亿元,扣税后约为620亿元,假设其最近三年的综合赔款金额与2004年基本相同,约390亿元,则修改前其“保证金”额度为近190亿元,修改后则大幅降至约100亿元。
对于经营不满三年的保险公司,“保证金”无法按近三年平均赔款金额计算,因此只计算保费收入,但要求比其他公司翻番。因此,在规则修改后,其“保证金”可能比修改前要有所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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