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育险有名无实 企业女工遭生育之“痛” |
| www.cnfol.com 2005年09月09日 09:29 河南商报 彭建峰 |
[核心提示]
日前,读者万松照投书本报,对其妻子在产假期间受到其所在公司的半薪工资待遇提出强烈质疑: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刚刚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一再强调的保障妇女权益等内容,难道在私营公司面前这就是一纸空文吗?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到底有多大的保障面?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
待遇问题:产假工资有哪些弯弯
“我正常上班时每月发的工资是1200元,生小孩期间却每月给我发500元!”本报读者万松照的妻子刘英对记者说:“我们找经理,可他说500元就是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效益奖金不可能照常发。”刘英说到这里眼圈有些红了,在这家私营企业从事财务工作5年多的她已经是公司的业务骨干,前年她就拿到了会计师证,也深受老板的赏识,可就因为生小孩和老板闹了别扭。
前几天爱人万松照去公司领她的工资,共领了3个月的,总共才1500元,老板说每月的基本工资是500元。作为财务人员,刘英在平常造工资表的时候从来没有接到关于工资构成的说明,而她所在的财务岗位也没有与经营挂钩,“拿的是死工资”。
在郑州市经三路与丰产路交汇处的一栋高档写字楼里,记者见到了该公司的张经理,他向记者抱怨:“刘英在怀孕期间就无法适应岗位工作,她三天两头去做体检,公司很多工作都给耽误了;她说电脑有辐射,单做报表就又找了一个人;如今公司效益不好,工资都开不下来,给她500元并没有亏待她。”
郑州市劳动局医疗保险中心的陈主任告诉记者:“国家计生条例规定的是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而奖金则没有硬性规定,像她这种情况只能通过协商解决,发500元是有点少了,像这样的事情不是个案,很普遍。”
面对这种尴尬,记者采访了郑州大学现代管理学院的韩文甫副教授,从事社会统筹学研究的韩文甫老师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指出,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而很多企业则在基本工资上做文章,回避这个规定,变相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孕妇产前检查算不算作劳动时间呢?记者查阅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明确显示:凡履行登记的孕妇,均应实施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为开始妊娠至第6月末,每月检查1次;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2次;最后1个月每周检查1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限。
另据劳动部《关于
问题解答的答复》显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于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女职工在孕期内,企业另找一个做报表的工作人员是增加成本了,但这并不能成为对当事人降低工资的条件。”韩文甫老师说,“关键是对原基本工资的认定。”
“单位效益不好,期间女工产假工资的发放也是有说法的。”韩文甫老师说,“女职工的产假如发生在单位效益下降或停工之前,则应全额发放,如发生在单位效益下降或停工之间,则应按与其他职工相同的工资标准发放。” |
| 共 3 页 1 [ 2 ][ 3 ] |
|
|
【推荐】【打印】【大 中 小】【关闭窗口】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