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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成为“两会”关键词的意义解读 |
| www.cnfol.com 2005年10月20日 17:28 博客网 杨吉 |
【内容提要】 买机票一并缴机场建设费算不算“霸王条款”?影院禁止自带饮料算不算“霸王条款”?超市寄存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算不算“霸王条款”?或者在人寿险格式合同中写道“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算不算“霸王条款”?
如果说,我们生活在一个“霸王条款”无处不在的社会空间里,这未免有些危言耸听;但换个说法,在我们的生活中随时能碰到霸王现象,倒真是合乎现实。曾看到过一则报道,在首次“霸王现象”认知度调查中,有51.45%的被调查者认为霸王现象比较普遍,97.46%的被调查者表示遭遇过霸王现象和霸王条款;另外有74.09%的被调查者认为霸王现象在短时间内不能够消除。同时,电信、保险、电力、教育、医疗等被评为“十大霸王行业”。对于目前我国的经济现状来说,这个诟病似乎已经见怪不怪。然而,从应然的角度讲,它的存在而且是大量的普遍化的存在,恰恰证明了许多人并未真正参透市场经济的精髓。因为,“霸王条款”破坏了市场平等性规则,它使交易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发生了恶意的倾斜,究其原因在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由于角色不同,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而卖方便借助其经营优势,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在具体表现上,“霸王条款”多为格式条款,由于格式条款与普通合同有很大区别,普通合同是双方以平等地位协商制定,一方不同意便无法成立;而格式条款则通常是由提供服务的企业制定,消费者要么接受,要么你就离开,市场经济倡导的“人本主义”在此便成为了天方夜谭。比如,大多数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人购买房屋保险,但限定必须向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且要求借款人到其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审查贷款资信情况。而事实上,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律师服务,银行强行指定保险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可以被认定为一种捆绑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再比如,一些银行规定,对于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受理书面挂失后24小时内的经济损失也由消费者自负。从法理上分析,电话挂失与书面挂失在本质上都是当事人要求挂失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我以为只要银行接到挂失请求,就负有立即止付,确保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
面对“霸王条款”时,国家应当制定具体的法律,让经营者能够预见到自己的法律责任;政府与司法机关应当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净化市场环境;经营者应当遵纪守法,防止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广大的消费者;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自觉抵制经营者的霸王合同。我想这才是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的题中之义。同时,我注意到,今年“两会”中把“霸王条款”提上了议事日程,与“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执政能力”、“三农问题”等共同成为了关键词,由此不难发现,国家政府对净化市场秩序的用苦良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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