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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医保药店管理有新办法,搭售物品将被摘牌 |
| www.cnfol.com 2005年12月30日 10:07 南京日报 蔡晓芳 |
昨天,《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并开始实施,这意味着今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到定点药店购药,有望获得更加规范和专业的服务。
根据该办法,定点药店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店配备的执业药师或药师不少于2名,并保证营业时间内不少于1名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
该办法还规定,定点药店不得出现以下行为:未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证的营业员销售药品;营业期间没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售药时擅自更改处方或者搭售其他物品;弄虚作假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如果违反规定,劳动部门将对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摘掉“定点药店”牌,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定点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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