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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务公司和保险公司竟成了航空保险单受益人 |
| www.cnfol.com 2006年04月07日 10:21 威海新闻网 |
航空保险单受益人一栏,票务公司、保险公司竟赫然在列。旅客投诉后,有关方面及时更正违法合同
4月5日,高技区某公司经理李大伟购买威海飞往北京的航空机票时,发现自己除了拥有一张“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还同时得到一张“附加特别约定”,他对此表示不解。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这张“附加特约”缘于近期发生在威海的一起投诉纠纷案。
3月中旬,从美国来威海的张女士和丈夫在我市某航空票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两张3月27日威海至上海的机票。按照惯例,张女士当场又花40元钱给自己和丈夫买了保险。保险单拿到手后,细心的张女士发现了一个问题:40万元人民币保险金额的保险受益人一栏除了“法定”两字外,竟然还有票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名字。由此,她想到购买保险者既然没有指定保险受益人是谁,保险受益人理应是自己的父母或者指定的其他人。根据这份格式合同,万一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和票务公司岂不也成了受益人?张女士无论如何也想不通。这个条款让夫妇俩无法接受,他们认为这是对他们人身权利的侵犯,于是向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进行申诉。
为此,消保科执法人员当天下午找到承保的保险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保险公司负责人解释说,保险单受益人一栏出现保险公司和售票公司的名字,是公司做出的一个“出单公司和保险公司”标志,是工作程序的需要,不会给投保者的保险理赔造成影响,也不会侵犯到顾客的权益。对此,市区一家律师事务所杨律师认为,售票处作为受益人缺乏法律依据,而保险公司作为受益人不符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违背公平原则,应当以法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作为实际受益人。
在案件处理中,工商执法人员认为,保险公司的理由没有说服力,即使是公司做出的记号,但写在“受益人”这个位置上肯定是不妥的,无疑会造成消费者或投保人的误解。从格式合同角度看,这是一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合理或不合法格式化条款是无效的。
根据张女士的投诉情况和工商部门的处理意见,保险公司及时对格式合同进行了相应调整。由于保险单系统程序是总公司统一设定的,威海中心支公司立即将问题反馈到总公司,总公司近期将对相应的系统程序进行统一修改。在系统更改之前,威海中心支公司将根据客户要求出具“附加特别约定”,并作为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合同的一部分。在约定中明确标明“受益人栏中的威海中心支公司及售票处字样仅为办理该业务的公司名称和代理网点的名称记录,不作为受益人,公司确保该保单的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记者 宋传波 通讯员 苏海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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