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对
银行间竞争影响不大,而客户道德风险不容忽视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日前表示,存款
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将会加快制订,以形成符合市场化原则的退出机制,有效化解金融风险;明确有关机构在金融风险处置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存款人、证券投资人和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2003年10月,人民银行在新增的金融稳定局下专门设立了存款保险处,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实质性启动。
据悉,有关存款保险法规初稿业已形成,并报国务院法制办。存款保险法规的起草主要由央行牵头,银监会、财政部和发改委等部门参与配合。
储户将为金融机构保费负担埋单?
“究竟银行会不会将这些保费转嫁到储户头上,目前还不好说。
如果转嫁费用的话,可能会有多种方式。“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在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及立法,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为金融机构在市场中存在着不确定性,此举有利于减少存款人的风险,而存款保险费是由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等来缴纳的,存款保险机制一旦立法,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就有为存款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但目前还不能判断是否会转嫁费用到储户。
“其实推行存款保险制度,既是借鉴海外的经验,也吸取了证券公司的教训。由于很多证券公司吸收了存款,但对储户的这些存款没有保障,乃至需要清算才能获得部分赔偿,事后才有保护,而银行业比证券公司吸收的存款额度大得多,那更需要对存款提供保险。同时也给了储户一个信号:并不是所有的银行都是有国家信用来作保证的。”天相投资顾问公司银行业分析师石磊向记者表示,存款保险对于储户而言,是一种事前的保护制度。
而赵锡军认为,理论上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储户的风险,但储户可能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为一旦建立了这种保险制度,储户会认为存款有所保障,最后的行为不是少冒风险,而是可能更多地去冒险。
按风险等级划定不同费率
瑞士信贷亚洲区首席经济学家陶冬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存款保险机制是势在必行的,因为它是保证金融安全、金融稳定的基石,尤其在中国的银行体制还不完善的时候,建立这一机制和立法是必要的。但存在的问题是目前银行的资金不多,用于存款保险的费用相对缺乏,“钱从哪里来,这是个问题。”
而另一不愿透露姓名的著名投行银行业分析师对记者表示,用于存款保险的保费资金,会列入到银行的经营费用中去,而这笔费用的计算,会基于银行的风险级别情况而定。“银监会对于银行都有一个风险评级,按照风险评级来划定存款保险的支出,风险低的银行,相应的费率就会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