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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拒赔!司机下车修车被撞 
www.cnfol.com 2006年11月21日 15:22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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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机下车修车被撞 是否该赔第三者责任险

  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保险专业律师王文彬:

  我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很牵强,对保险条款断章取义。很明显,此案中受伤的驾驶员已经下车了,就不算是驾驶员了。

  我以前也关注过这类案件,这类案件因为法律条款的不完善,存在很多争议。我个人的观点是,作为强势一方的保险公司,往往利用法律上的漏洞,千方百计找理由拒赔。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其实是有损保险行业形象的,使保险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越来越差,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贝政明:

  交强险实施之前,旧版商业三者险条款因为不够完善,引发了很多争议。上述案例就是典型的一桩案例。

  旧版商业三者险统颁条款的责任免赔第四条中提到“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在“家庭成员”这点上,业界一直有争议,到底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还是“其允许的驾驶员的家庭成员”。

  在这个案例中,我认为保险公司是应该给予理赔的,当驾驶员下车的时候就不是驾驶员了,而是随车人员,属于三者险的理赔范围。按照保险公司拒赔的说法,难道持有驾照的人都是驾驶员吗?

  这个案例如果发生在交强险实施之后,类似这样的纠纷就不会发生了。因为按照最新通过的交强险规定,这种事故保险公司必须理赔。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

  类似这种具有争议的案例,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而《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在与保户订立合同时,如果没有向保户明确说明“在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话,保户可以提出异议,该条款也就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拒赔不合理。- 本报记者 黄蕾 发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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