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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造成他人死亡保险公司也要赔
www.cnfol.com 2007年04月23日 09:54 成都商报 夏佳
   青羊法院昨日审结首例交强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昨日,成都青羊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了宣判,肇事司机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受害者家属魏某5千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等范围内赔付魏某5.8万余元;王某赔付魏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据悉,这是青羊法院审结的首例交强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事件回放车撞人致死

   据查,去年11月7日下午,王某驾驶着自己车牌号为“川ASX959”的“高尔”轿车,由二环路方向沿罗家碾街往石人南路方向行驶时,与相对方向骑自行车的罗某相撞,致其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有关部门认定王某和罗某承担同等责任。罗某之子魏某认为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应赔偿80%的损失,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王某和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法院宣判保险公司承担50%法院认为,王某在驾车右转时与罗某相撞,造成罗某受伤致死,但举不出自己当时采取了必要措施的证据,故应赔偿罗某死亡损失的80%。

   法院经审理得知,事发前一天,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为“高尔”轿车购买了交强险,约定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别为5万元、8000元和2000元;并购买《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约定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

   由于交强险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按照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医疗费用8000元,死亡赔偿金5万元;依据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保险公司应承担50%,超过50%至80%以内的部分由王某承担。

   法院遂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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