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出口信用险讲究多
方先生是一家民营棉制品企业的老板。经过5年发展,方先生的企业逐渐打开海外市场,开始向外出口棉制品。2006年末,方先生与巴西一家小型外贸公司签订了出口合同,为其生产一批价值40万美元的棉袜。
2007年春节,袜子顺利生产完成。方先生担心一旦到了春节,货物出口会拖延,赶在春节前办理了货物出口手续。按照惯例,方先生享受了国家鼓励出口而提供的政策性险种出口信用险。投保了该险种后,方先生就放心给员工放假过年了。
由于与巴西的贸易公司此前已经有过几次成功的交易经历,方先生对该公司还是比较放心的。过年期间,由于私人事务比较繁忙,方先生打了几次电话询问对方货物收发情况和发收款事宜,其间,对方以货物检验需要时间,以及资金需要周转等原因多次拖延了付款时间。方先生虽然有所怀疑,但是,由于正处于中国的春节,也就没有多做纠缠。
没想到,春节过完,工厂恢复生产,突然传来了巴西方面没有办法付款的消息。方先生经过多方交涉未果,才知道,该贸易公司已经破产,无法支付货款。方先生想到了出口信用险,于是带着有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然而,事情却没有想象中的顺利,尽管种种手续齐全,但是,经过了保险公司的一番调查后,保险公司拒绝了方先生的理赔申请,理由是,巴西公司破产已经超过一个月,超过了理赔追述期。
【案例分析】
出口信用险是国家为了鼓励并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为众多出口企业承担由于进口国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外汇管制、进口管制和颁发延期付款等)和进口商商业风险(包括破产、拖欠和拒收)而引起的收汇损失的政策性险种。这确实是一种对企业出口提供保障的全面险种。但是,该险种的条款也比较复杂,操作也有不少细节要注意。
方先生遇到的理赔期问题就是其一。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规定,对于买方无力偿还债务造成的损失,不得晚于买方被宣告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的1个月告知保险公司。对于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不得晚于保单规定的赔款等待期满后2个月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公司视同出口商放弃权益,有权拒赔。
方先生由于对巴西的公司比较信任,没有想到该公司已经破产,再加之春节期间耽误了不少时间,造成了理赔时机的延误。实际上,规范的做法是,发现买方有信誉问题,在应付日后15日内未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上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减少损失。目前,不少中小企业害怕影响与进口商的关系,往往容易造成付款拖延,很难做到上述条款。
除了理赔期,出口信用保险申请限额也是比较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合同一旦签订,企业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因为调查资信需要一段时间,包括内部周转时间、委托国外资信机构进行调查时间,有时长达1个月之久。在限额未审批之前,如果合同有变更,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由于保险公司只承担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内的出口收汇风险,如果出口与保险公司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不一致,如出运日期早于限额生效日期、合同支付条件与限额支付条件不一致,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像方先生一样的中小企业主,承担出口风险的能力是比较弱的,就更要求企业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不熟悉的出口信用保险,可以请专业人士逐一对保险合同的签定到资料准备,再到理赔材料准备等进行把关,不要浪费国家为企业提供的这一保障措施。
【案例二】
购买团险勿忽视细节
黄先生和朋友一起开了家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在各个生活社区设点出售直饮水。公司现有员工10人,其中4名机修工人,其他的是销售及财务人员。黄先生在保险公司的朋友叫他买点团体意外险,说机修人员及推销人员经常在外面,若买意外险后员工出事可以赔偿,会减轻小企业的负担。
黄先生考虑到公司新成立,万一遭遇到意外事故,自己很难保证可以给员工足够的赔偿,同时,也考虑到团体险确实不错,即使公司人员流动比较频繁,团体险还可以转给新员工,不会随着员工流失而损失,于是就为每位员工购买了年投入每人130元的团体意外伤害险。
2006年夏天,公司成立不到一年,机修工人小李出外作业时,遭遇了交通意外。通过保险公司,该员工获得了伤残赔偿。然而,由于身体伤残,小李需要修养,不能继续在公司工作,2007年初,黄先生就招聘了一名新员工顶替他。
没想到祸不单行。新员工到公司工作没几天,外出作业的时候,再次出了交通意外。这一次,黄先生去保险公司为员工理赔时遭遇到了问题。保险公司以该员工没有参加团体险为理由拒绝黄先生的理赔申请。黄先生纳闷了,团体险不是可以在员工中转移的吗?既然新员工顶了以前员工的职位,为什么团体险就失效了?
【案例分析】
确实,黄先生理解的没有错,团险承保的成员是可以流动的。
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一般来说,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只要按照相应程序告知保险公司后,退出该团体的人员就会失去承保资格,而新进员工也可以获得因为加入团体而获得保险资格。也就是说,如果单位里有员工离职,那么,单位要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程序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离职的员工就失去了承保资格,同时,单位也需要把变更的新人员的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也就是说,虽然团险的承保成员是可以流动的,但是,并不是自动流动的。作为单位,要承担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请求的责任。
从这个案例可以得出,黄先生如果在小李离职以及新员工进入公司后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就能了解到保险公司关于人员能否变更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在为小李进行理赔时,就提醒黄先生该保险已经不能再进行流动,黄先生对该保险的误解也可以避免。作为消费者,企业在购买团险时更应该关注细节,而保险公司也应该加强对容易产生误解的条款进行解说。
两个典型的企业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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