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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与保险金可以兼得
www.cnfol.com 2007年06月05日 11:41 中国保险报 聂郁
  5月中旬,冷某放学骑自行车回家,靠左边行驶,与迎面靠右边骑自行车的龙某相撞,造成左肩锁骨完全性骨折,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花去医疗费7500元,尚需继续治疗费2500元。

  冷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龙某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1万元。起诉前,冷某已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支公司领取了赔偿金4500元。

  被告辩称,原告靠左边骑车违反交通规则,即使其有责任,也应该扣除冷某已领取的保险理赔款之后再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冷某靠左边行车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但冷某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能扣除,于是判决原告自行承担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万元中的80%即8000元,被告承担20%即2000元。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人领取了保险金后,仍有权向侵害人要求全部赔偿,而在财产损失赔偿中,受害人只能在扣除已领取的保险金后,就余额部分要求侵害人赔偿。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该法条的立法本意就是被保险人在因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赔偿利益情况下,可以双倍获取保险利益和损害赔偿利益,而不是择一享有。

  从理论上来讲,人寿保险是依合同约定而取得赔偿,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是约定之债;而人身损害赔偿是因侵害人的过错而形成的一种侵权之债,是法定之债,两者取得赔偿是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从生活实践上来讲,人身是无价的,它不同于财产,不能用金钱来衡量。

  因而,本案中的冷某有权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取保险理赔款,同时,他又可依照法律规定的侵权之债获取损害赔偿款。当然,由于冷某靠左边骑车违反交通规则,负有主要过错,对其伤害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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