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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又遭炮轰!
手机免费访问 www.cnfol.com 2007年06月06日 11:37 华西都市报 
  近日,北京律师刘家辉正在组织一场全国范围内的交强险征集听证授权委托书活动,矛头直指交强险的“无过错赔偿”条款,这在全国得到很多车主的支持和响应。交强险在经受了“是否存在暴利”的质疑之后,再次被抛到了风口浪尖上。

  据悉,截至目前,已有292位来自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的车主向刘家辉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她表示将会在6月10日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监会在合理期限内对“无过错赔偿”规定举行听证。而保监会也曾表示,将在今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一年之后,就已经遇到的诸多问题进行一定的调整。交强险的“无过错赔偿”条款将何去何从?

  疑问: 挨撞人掏钱,肇事者获赔?

  “如果不是去年亲身经历,我都不会知道交强险有这么‘荒唐’的条款。”刘家辉说。“去年11月25日,我在正常行驶时,在没有任何预兆和防备下,被一辆右拐弯的车撞上,我的车右后侧损伤。交警部门判定我无责,对方全责。但在理赔时,定损员却说按‘交强险’规定无责方赔偿,不是对方赔我400元,而是我赔对方400元钱。这真是太令人费解了!”

  无独有偶,上海的董先生也有过类似的“奇遇”。今年3月份,一骑自行车的人下坡时速度过快,把对面正常行驶的开摩托车的董先生撞倒,摩托车车镜及其他部位均有损坏,自行车损坏不严重。自行车主本想赔给董先生200元,可交警却让董先生赔自行车主100元,理由是摩托车是机动车,无责任也要赔付自行车。董先生感到非常愤怒,“天下哪有这个道理,难道就活该我倒霉?!”

  焦点:“无过错赔偿”该不该泛化

  “无过错赔偿”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多争议?“明明没有过错,却要承担责任。”这个看似很简单的逻辑矛盾为什么出现在交强险条例中呢?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说:“从历史发展和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看,针对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赔偿’原则是值得肯定的,人的生命最宝贵,实行对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赔偿体现了社会对于生命和人权的尊重。”

  “但是,财产损失却不适用于无过错赔偿”。郝演苏认为,与生命相比,财产是可以再创造的,在保护层面是处于下一层的,如果将财产也纳入这一原则,其涵盖范围就过于广泛了,将会给社会管理、保险公司等带来极大的运行成本。目前交强险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无过错赔偿原则”的不当运用。首都经贸大学金融系教授庹国柱也认为,目前实行的无过错财产赔偿制度不仅没有有效地惩戒肇事者,还有可能诱发旨在骗保的交通事故。专家纷纷指出,“无过错赔偿”对于保险业发展、投保人利益和道路交通安全建设的阻滞效应已显而易见,“道法”第七十六条应当及时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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