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导航 - 财经 - 股票 - 行情 - 基金 - 外汇 - 期货 - 港股 - 保险 - 银行 - 理财 - 债券 - 黄金 - 汽车 - 商城 - 股指期货 - 数据 - 专题 - 视频 - 博客 - 贴吧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 >> 保险案例 >> 正文
律师话车险:什么是“找不到第三方情形”
www.cnfol.com 2007年07月13日 08:55  
  有读者询问:他驾驶轿车和摩托车撞了,对方全责,但是司机扔下车子逃逸了。这位读者的车有损,在报保险的时候把事情经过如实叙述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这属于找不到第三方情形,因此要免赔30%。这位读者觉得这样不合理,想问问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评析:

  这个问题,我们在以前的文章中也有涉及,但是很多保险公司认为,只要是第三方造成对车辆的损坏,且被保险人无法找到这个第三方,那么就要一律减少30%的赔偿。我认为,这样的理解是不对的。

  设置这个免赔规则的本意,应该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因此,保险条款中“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具体含义,应该是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无法找到第三方,例如被保险人明知是谁损坏其车辆,但是却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放跑了这个人,或者就是不告诉保险公司肇事者是谁,当然保险公司也就找不到这个肇事者,相应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利就受到了损害。所以,才要减少30%的赔偿,以惩罚被保险人的过错。

  可是,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过错,却还要遭受这样的惩罚,这就完全与法律规定的本意相违背了。

  本案中,要看具体的情形来分析,如果这位读者能够阻止这个肇事者逃跑,却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去阻止,导致无法找到肇事者,那么这位读者遭受一定的免赔损失也没有什么。但是,如果这位读者根本无力阻拦肇事者逃跑,那么他对此也没有任何过错。况且,肇事者虽然跑了,但是肇事车辆遗留在现场,仍然可以通过车找到人,所以肇事者跑不跑,都不影响其身份确定,也不影响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生活中,一辆机动车可能遭受各种各样的人为损害,有些人为损害能够确定侵害人,有些人为损害则不能确定侵害人,正是由于可能存在这种不测风险,且人们无力抗拒这种风险,才有了机动车保险,才要把这种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现在以牵强附会的理由免除部分赔偿责任,这等于是保险公司又要把这个风险再转嫁给被保险人。那么,还要保险干什么?所以这种做法非常不合理、不公平。

  任何合同中都可以约定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合同也是如此。责任免除条款目的都是为了减少、免除一方本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但是这种减少和免除应当是公平合理的,如果是不合理地减少、不合理地免除自己的合同义务,那么就违背了基本的公平原则。因此,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必须要公平、要合理,才能具备法律约束力。不合理、不合法的免责条款,就算写入保险条款中,也不应该发生法律效力。
热门看盘软件:168行情系统免费下载收藏到 网摘 博采 百度】【推荐】【打印】【 】【关闭
把该页复制给你的好友   加入收藏   查看评论
注意:
·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查看评论
  精彩推荐
  健康指南
 
  热门推荐
  最新资讯
  推荐企业
  招商信息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征稿启事 |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闽 B2-20050010 号
《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编号:闽通信互联网 [2008]1 号
证券资讯提供: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证书:ZX0151]
Copyright © 2003-2008 中金在线.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