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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享工伤险待遇?
www.cnfol.com 2007年09月21日 16:40 江门日报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还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其他员工应有的待遇?两年前,在开平水口某公司任职一年多的邓姨就陷入了这样的纠纷,最近在开平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下,劳动保障部门终于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邓姨构成工伤,目前邓姨与公司之间的劳动赔偿纠纷正在审理之中。

  案件回放:

  52岁的邓姨在公司跌伤

  2005年7月,在开平水口某公司任职一年多的52岁的邓姨在公司楼顶天面跌落致伤,随后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因医疗费等费用问题与其所在公司发生争议,随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邓姨超过50周岁,属非法定就业年龄,与用人单位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决定不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邓姨不服,便委托律师事务所提起了行政诉讼。

  纠纷焦点:

  邓姨是否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

  劳动保障部门认为,依据《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邓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所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故不予受理。

  对此,有律师认为,邓姨与其所在公司的分歧在于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规定,而劳动保障部门没能提供任何关于“禁止超过退休年龄者劳动”或者“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劳动即不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其提供并适用的相关依据在此案例中并不适用。

  法院判决:

  劳动保障部门要受理邓姨的申请

  最终,开平市人民法院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在本案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判决撤销了《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并责令劳动保障部门重新作出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述判决生效后,劳动保障部门于最近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邓姨构成工伤,现邓姨与公司之间的劳动赔偿纠纷正在审理之中。

  律师说法:

  退休职工受法律法规保护

  《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实行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这实际是规定了公民劳动、休息、退休的权利,既然是权利,也就是说是否劳动、休息或者退休的主动权、选择权在公民自己,公民有权主张,也有权放弃,而不是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有退休的义务,至退休年龄必须退休或是超过退休年龄就不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工伤保险条例》界定了作为工伤主体的职工,是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即退休职工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受法律、法规保护。  (本报记者 娄丹)

  编后语:

  邓姨虽然年过五旬,但是法律意识强,懂得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在公司的楼顶天面跌伤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在劳动保障部门以她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不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后,又委托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终于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保障部门重新为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虽然历经的时间比较长,过程比较复杂,但是,公民在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就需要像邓姨一样,不管年纪有多大,不管有多麻烦,都要坚持,都要去争取,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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