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导航 - 财经 - 股票 - 行情 - 基金 - 外汇 - 期货 - 港股 - 保险 - 银行 - 理财 - 债券 - 黄金 - 汽车 - 商城 - 股指期货 - 数据 - 专题 - 视频 - 博客 - 贴吧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 >> 保险案例 >> 正文
买车过户次日酿车祸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www.cnfol.com 2007年09月21日 16:44 新民晚报 
   车主赵先生买车过户后次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发生交通事故在保单批改前为由拒绝理赔。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赵先生事故理赔款2.1万余元。

  拒赔

  浙江一保险公司于2004年10月29日签发一张被保险人为王女士的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04年10月30日起至2005年10月29日止。

  2005年10月8日,保险车辆被过户给赵先生。次日凌晨,赵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案外人袁先生受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赵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月19日,保险公司向赵先生签发车辆保险批单,同意自2005年10月20日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由行驶证车主王女士变更为赵先生,同时发出被保险人为赵先生的保险证,载明的保险期限为2004年10月30日起至2005年10月29日止。今年3月,赵先生因索赔不成而向法院起诉。

  分歧

  审理中,赵先生说,车辆在办妥过户手续后,次日前往保险公司办理批改前即发生事故,不是自己不及时办理批改。保险公司则认为,签发保险批单日期是2005年10月19日,而涉案事故发生的日期为2005年10月9日,故赵先生无权索赔;另赵先生提出的赔偿请求中有多处不合理。

  判赔

  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对于通知的期限,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赵先生在受让保险车辆并办妥过户手续后次日凌晨即发生事故,故应不存在怠于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而保险公司在此后批改保单及发出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日期相同的保险证的行为,说明保险公司已同意变更合同相对方,而且确认变更后的合同相对方赵先生对原合同全部权利义务的承受。据此,保险公司应按约赔付。
热门看盘软件:168行情系统免费下载收藏到 网摘 博采 百度】【推荐】【打印】【 】【关闭
把该页复制给你的好友   加入收藏   查看评论
注意:
·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查看评论
  最新商讯
  健康指南
 
  热门推荐
  最新资讯
  推荐企业
  招商信息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征稿启事 |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闽 B2-20050010 号
《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编号:闽通信互联网 [2008]1 号
证券资讯提供: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证书:ZX0151]
Copyright © 2003-2008 中金在线.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