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文登市一司机驾车过程中将一名农村妇女撞伤致死,经过近一年的处理,目前此案终于进入理赔程序。可当这名肇事司机带着相关证明到
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却被告知,因受害妇女死亡证明书上的名字与身份证不符,按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予以理赔。肇事司机这才发现,该妇女名字中的一个“妍”字,在死亡证明书上被错写成音同字不同的“艳”字。
原来,车祸发生后,受害妇女的家人都不在现场,肇事司机与该妇女的一位女伴一起将受伤妇女送到文登某医院急救。由于女伴平时只习惯于直呼受伤妇女的名字,却并不知道具体是哪个字,所以匆忙中,在病历上将其名字中的一个“妍”字写成了“艳”。在后来的抢救及料理后事过程中,受害者的家人都沉浸在悲痛中,谁也没有注意写错的名字。办理手续时,死亡证明书上的名字也就顺理成章地以病历为准填写成了错误的。
肇事司机找到当时抢救该妇女的医院要求改正,但院方答复说,他们无权更改死亡证明书。
“死亡证明书无法改正,其户口就不能注销,我向保险公司申请的保险理赔就无法办理。”无奈之下,肇事司机拨通了本报新闻热线。记者随即拨通了该医院医务科的电话,一位姓于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死亡证明书、医疗文书等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根据相关规定,院方无权随意更改。但针对该妇女死亡证明书上名字写错带来一系列难题的具体情况,院方特意与公安部门进行过沟通,最终决定:更改死亡证明书时,必须提供一份由死者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在证实两者确系一人的情况下,院方才会在死亡证明书上错误名字的后面重新填上正确的名字。
得知这一消息后,肇事司机表示将尽快开具证明,争取早日将赔偿款送到受害者家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