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今年7月1日,我市正式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简称“居民医保”)。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居民医保”年内参保率要达到80%以上。政策出台以来,市民反响强烈,符合条件人员纷纷申请参保。
“居民医保”是一个庞大的政策体系,不少市民对于缴费标准、待遇享受方式及就诊程序还不够了解。为此,本报从今天起开辟“居民医保政策解答”栏目,将请市医保管理部门就读者最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问题:建立“居民医保”原则是什么?医保中心:我市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四条原则:一是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保障水平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兼顾门诊;三是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单位分担相结合,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四是坚持低水平、全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覆盖的主要对象包括: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府其他医疗保障形式范围外的各类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主要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财政补助向困难群众倾斜的办法。
对老年居民、学生儿童以及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孤儿及特困家庭子女等人群,给予参保缴费部分补助和全额补助的优惠政策。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的重点,主要是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兼顾门诊,确保为参保居民在患大病、重病时提供基本保障。通过区、街道、社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现公平的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