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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补交社保可免交滞纳金
www.cnfol.com 2007年10月24日 11:19 新法制报 
  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新规,从今年起低保户补交社保可免交滞纳金

  本报讯 记者方维芳报道:因工作地点变动等原因,养老保险缴纳中断,如果续保就得交纳一笔数目可观的滞纳金。随着养老保险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为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养老保险带来的实惠,昨日,记者从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今年起低保居民和失业职工如补交欠费,可免交滞纳金。

  据南昌市劳动局有关人士介绍,从今年开始,对缴费困难单位,按规定计算滞纳金的5%收取;对特困单位,经社保机构审核同意,缓缴期间可免收滞纳金,超过缓缴期按规定计算滞纳金的5%收取。单位改制接触劳动关系的职工,在一年内补缴欠费的(按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生效之日起),可免收滞纳金。未按上述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补缴费用的,按规定计算滞纳金的5%收取。

  同时,以个体身份参保的,在本缴费年度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跨缴费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欠费之日起,按规定计算滞纳金的5%收取。在享受城镇居民低保期间、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以及退伍军人待安置分配期间,若本人要求补交上述时间欠费的免收滞纳金。另外,对应按政策规定参加保险但从未参加交费的国有、县以上大集体单位正式职工,经审核符合条件可以补缴养老保险的,按规定计算滞纳金的5%收取;若属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的欠费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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