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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者养老保险可省内“流动”
www.cnfol.com 2007年10月30日 08:20 南京日报 
  (记者 蔡晓芳) 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今后也有望在省内自由转接。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省劳动部门相关人士昨对此进行解读。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根据该《实施办法》,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由本人选择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登记,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在省内流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省劳动部门相关人士表示,这意味着即使没有就业地户籍也可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只要符合缴费年限或户籍条件,今后还可转回户籍地领取养老金。

  另外,过去农民工在企业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回老家,只能选择“退保”,即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此次《实施办法》的出台,将改变这一现状。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灵活就业的,可由本人选择在当地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继续参保,或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户籍所在地继续参保。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农民工,有关机构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不再采取一次性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也就是说,他们不再需要“退保”,这将鼓励他们及时续保,将来能按月领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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