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教育局在直属的15所中小学、幼儿园已启动校方责任险,
保险费每生每年5元,由2007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列支;明年有望在政府开办的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实施
昨日,校方责任险在西安高级中学、西安市1中等15所西安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幼儿园)推行,总额约8.2万元的保险费为1.6万余名中小
学生(含幼儿)铸起一道安全屏障。西安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明年,将有望在西安市政府开办的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强制实施校方责任险,95万名中小学生将因此受惠。
昨日,西安市教育局率先在直属的15所中小学(幼儿园)启动校方责任险,它们是西安市1中、85中、西安高级中学、83中、30中、育才中学、102中学、西安师范学校附属小学、长安师范学校附属小学、西安市第一保育院、第二保育院、西安市盲哑学校、西安市第二聋哑学校、西安市旅游职业中专、西安市培华职业中专。
保险赔偿限额及保险费标准: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视作一次事故,每名受伤害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36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为50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无上限。中小学、幼儿园保险费按在册人数(2007年9月30日实际在册人数)交费,保险费为每生每年5元,所需的保险费约8.2万元由2007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统一列支。保险期限为一年。
据西安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借读生不在此保险范围之内,只要是在册学生,即在保险范围内。政府办学之外的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也要为学生办理校方责任险,与政府办学同步。
西安市教育局副巡视员郑震国表示,“有了校方责任险,并不意味着学校放松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要实现少索赔,力争零索赔”。

名词解释:
校方责任险
即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春游、夏令营等),因学校过失而导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校方责任险与学生平安险互补
许多家长询问校方责任险与学生平安保险是否矛盾?西安市教育局聘请的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公司负责人钟亚琴说,校方责任险与学生平安保险并不矛盾,二者互补。
责任险与平安险的区别
此次西安市教育局与保险公司只签订总保单,即15所学校只有总保单。校方责任险与学生平安保险在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保险标的不同:校方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据法律,对第三者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学生平安保险的标的是学生本人的身体和生命;被保险人不同:校方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学校,是法人等,学生平安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适用原则不同:校方责任险适用“补偿原则”,一般为不定额赔偿责任,学生平安险适用于定额给付原则,赔偿金额是根据保单中规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来计算给付的;投保人、缴费人不同:校方责任险投保人和缴费人为同一人,在学生平安险中,投保人既可为自己投保(成年学生),也可为与自己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投保;赔偿依据不同:校方责任险只有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履行赔偿责任,学生平安险则不论事故起因,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均负责赔偿;保险保障范围不同:校方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是由于校方依法对学生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学生平安险是对学生人身伤害进行保险金给付;功能不同:投保学生平安险并不能转嫁学校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交叉投保如何理赔
学生平安保险和学校校方责任险都投保的,理赔时有以下四种情况:保险责任既不属于学生平安保险,也不属于校方责任险,保险理赔不成立;保险责任属于学生平安保险,不属于校方责任保险,保险理赔按照学生平安保险相关条款理赔;保险责任属于校方责任保险,不属于学生平安保险,保险理赔按照校方责任险相关条款理赔。
保险责任既归属于学生平安保险,也归属于校方责任险的,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或者残疾,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互不冲突,两者均按各自的理赔相关规定进行赔偿,适用于给付原则;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意外医疗费用,适用于补偿原则,客户可以先到承保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公司或者承保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第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分割单,客户拿着理赔分割单到下一家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耿彦红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