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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保险欺诈 要有防范意识
www.cnfol.com 2007年11月12日 09:31 中国消费者报 聂国春
  随着保险事业的持续发展,保险欺诈现象也逐年增多。近年来,国内不断发生保险代理人误导消费者参保、保险条款意思不明确理赔索赔难、保险代理人将消费者保费卷款出逃以及骗保骗赔等形形色色的保险欺诈行为。普华永道近日发布的《2007年度全球经济犯罪调查》结果表明,保险业跃居为欺诈最猖獗的行业。

   中国保监会信息调研处、电子政务处、监事会处长朱衍生10月25日表示,在我们国家目前保险欺诈还没有达到最猖獗的程度,但是这种现象也非常严重,而且这几年有发展态势。据业内专家估计,我国保费诈骗金额占赔付总额的20-30%之间,而全球此比例仅为15%,表明了我国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任务的艰巨性。

   ●保险欺诈形式多样

   朱衍生说,在实际操作中保险欺诈的手段和方式确实较多,目前也没有一个很标准的针对办法。但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分类,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角度看,保险欺诈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欺诈行为。

   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监管处处长王叙文具体指出了寿险方面保险欺诈的6种表现形式。一是违反告知义务,这是人寿保险欺诈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多发于健康险中。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投保前的身体状况,在已经患病的情况下购买保险,在合同生效后进行理赔,要求给付保险金。二是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被保险人买保险以后,没有生病住院,却跟医生合作办理住院手续,提供虚假材料。三是先出险后投保,出伪证故意骗取保险金,这也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欺诈手法,常见意外保险中。这种欺诈活动实际上是打时间差,将投保前发生的伤害事故伪造成投保后发生的保险事故,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四是冒名顶替骗取保险金,目前在医疗险中较常见。因为我们国家目前的医疗体系不够健全,医院方面的管理不够规范,有时还很难发现冒名者。第五种形式是病故冒充意外事故致死。因为意外险有高保额、低保费的特性,含意外给付责任也相对较高,一些保险人病故或者自杀后通过获得证明文件,将其伪造成意外死亡获得意外保险金的赔偿。第六种形式是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主要在人身险方面。

   “保险欺诈案的另一表现形式是相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中间人)而言的。其欺诈行为表现为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及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或者阻碍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不履行其告知义务,或者承诺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朱衍生说。

   在朱衍生看来,境外保险机构的代理人或者一些境外的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也属于第二类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

   ●三招防范保险欺诈

   朱衍生指出,针对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保险监管部门以及相关的行政部门修改了一些政策法规,并通过加强危控管理、建立保险信息平台和加强监管合作三个办法来防范保险欺诈行为。

   首先是对保险人员加强危控管理。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要求各个公司业务人员在展业过程中要出示投保提示,把投保人事先要了解的事情放到投保提示袋让投保人签字。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每一笔展业行为进行回访,并且录音,确认投保人是否了解了投保时应该了解的相关内容。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还依法加大了检查和处罚的力度,对处罚的情况定期对外进行信息披露,对检查出来的问题,第二年会继续追踪检查。此外,保监会还出台了相关的管理规定,着力在提高保险代理人业务素质上下工夫,加强对保险代理人员的诚信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要求他们必须持证展业。

   其次,通过建立信息平台,防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欺诈行为。保监会要求各个保险机构建立信息平台,加大保险机构之间信息交流的力度,从中发现欺诈的蛛丝马迹,及时防范发生保险欺诈的风险。

   最后是加强监管合作。据了解,公安部以及各地公安分局内部已经设立了反保险欺诈部门,专职从事反保险欺诈工作。保监会通过加强与与公安经侦部门的合作,今年年初在浙江省一次性就摧毁了9个犯罪团伙,破获了80多起团伙保险诈骗的案件,涉案金额有500多万元,有51人涉嫌犯罪被公安部门立案审查。另一方面,保监会对于地下保单也加强了联合监管的力度。目前,保监会和香港、澳门的保险监管部门签了《合作备忘录》,合作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对非法在境内从事保险业务的,相互通报情况,由所在地的监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另一个措施就是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公安部现在已经把打击地下保险列入了侦查范围,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已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要有风险防范意识

   针对代理人上门推销保险是否可安心购买的问题,朱衍生在接受采访时说,消费者买保险首先要确定代理人是否具有展业证。在此基础上,要有风险防范的意识,资金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

   王叙文具体分析说,防范代理人销售误导,消费者在内容上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要详细阅读保险产品说明书,二是要注意阅读产品宣传材料中的注释说明部分,三是要注意阅读投保提示,四是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如果消费者有不明白的地方要及时询问营销员,或者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这是保证不会误导的根本方法。”王叙文说。

   王叙文认为,在程序上,消费者通过代理人购买保险还应该注意以下三点:首先,要在合法的保险经营代理网点购买保险。如果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购买,应该查看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其次,要注意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通过查询展业证书、授权委托书或者是打公司咨询电话,核查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效的代理行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也可以依法追究越权保险代理人的责任。再次,消费者应该向代理人索要加盖保险代理人印章的收款收据或者保费发票,投保人请保险代理人代交保费的时候,代理人应该给投保人一份保费手写单的保费收据,等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以后再换取正式的保费发票。投保人在与保险代理人合作的过程中,要谨慎地对待个别代理人做出超出或者违背保险合同条款的承诺或者说明。为了避免代理人侵吞或者挪用保费,投保人如果长时间拿不到保单和收据,应该尽快跟保险公司联系,查询保费是否转入了保险公司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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