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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国情发展我国养老保险
www.cnfol.com 2007年11月21日 09:59 经济日报 陈文辉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我国养老金体系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但应该看到,我国养老金体系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由于发展时间较短,覆盖面仍然偏小,保障程度仍然偏低,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推动我国养老金体系发展,必须立足国情、尊重客观规律、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养老金发展路径。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合理划分养老金体系的三个支柱。尽管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多支柱的养老金体系,但是国情的差异也使得各国养老金体系的划分有所不同。一方面,我国人口众多,尤其是农村人口数量巨大。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条件下,由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金体系必然是广覆盖、保基本,主要用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保障需求;另一方面,受城镇化水平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目前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金体系还难以惠及广大的社会群体。为实现养老金体系各支柱的均衡发展,也根据不同种类养老金的特性。我认为,应适当调整我国多支柱养老金体系的划分范围:第一支柱是政府经办的、强制实施的、财政兜底的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第二支柱是政府强制实施的、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养老金,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第三支柱为政府鼓励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购买的养老金,包括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年金等。

   第二,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在养老金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的主要作用应该是统筹规划、制定政策、筹集资金和行政监管,而有些服务功能可以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来实现。这样可以切实解决“管办不分”的制度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可以减少机构和人员设置,降低政府自办的成本;可以引入竞争机制,享受优质的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可以实现社会保险运营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服务更好、专业更强。例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的个人账户基金就应该交给商业机构管理,向它们购买投资管理服务。

   第三,要积极推动养老金专业化经营。养老金作为一种金融服务产品,与银行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相比,周期长,稳健性要求高,有着独特的风险特征和经营规律,需要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近年来,中国保监会一直致力于探索养老金市场的专业化发展。从2004年至今,中国保监会先后批准成立了太平养老、平安养老、中国人寿养老、长江养老和泰康养老等5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专注于经营企业年金和养老保险等养老金业务。三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养老保险公司已经初步显示出专业机构在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以企业年金为例,截至2007年10月底,平安和太平两家养老保险公司共与3000多家企业签订了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业务总量达到150多亿元,长江养老保险公司承接上海市原由社保机构经办的7000多家企业近180亿元的企业年金业务。目前,养老保险公司已经成为企业年金市场的领跑者和推动者,约占法人受托业务量的90%。今后,随着各项政策规章的不断完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服务领域将愈加宽广,未来发展空间也会越来越大。

   第四,要积极争取支持养老金发展的外部政策。各国政府普遍对养老金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允许企业和个人参与的养老计划在一定限额内延迟纳税。与其他金融产品不同,养老金管理追求长期、稳健的收益,因此人们购买的积极性会因自身的短视而受到很大影响。设计合理的税收制度能够促进潜在养老需求转换为现实购买力,是撬动养老金发展最有效的杠杆。而养老金的发展,其结果是减轻政府承担养老保障的财政负担。研究表明,延税政策对国家当期税收的影响十分有限。以个人养老年金为例,在城镇职工参保比例为10%、20%和30%的情况下,如果按起征点1600元的25%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延税金额分别为9亿元、18亿元和27亿元,而200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2452亿元,延税政策的影响幅度最高不过11%。同时,如果当期延迟纳税1元,则相应可建立20元以上的养老基金。当前,我们正准备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个人养老保险相关的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我国养老金发展的政策环境。

   第五,要加强监管。养老金发展的经验表明,监管是促进发展的最有力手段和根本保证。养老金体系监管的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养老金持有人的利益,确保养老金的保值增值,促进经营机构稳健经营。养老金体系监管的重点是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市场行为监管,通过运用多种监管手段,严格执法,严肃查处恶性价格竞争、夸大投资收益和违规承诺保底收益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二是加强资金运用监管,确保养老金的安全。商业养老金和长期寿险产品有着类似的特性,都有较长的缴费期、经营管理期和风险管理期,从参与计划到领取养老金可长达数十年。因此,对养老金安全性和保值增值的要求很高,这就需要我们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管。三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增强市场和社会对养老金经营和管理的约束力,让被保险人和养老金持有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这是促进养老金业务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举措。四是加强协同监管。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管,团体年金和个人年金由保监会监管,企业年金由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监管。为促进我国养老金的快速发展和稳健经营,应该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比如,共同推动制定统一的企业年金监管标准,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流程和市场行为,共同推动养老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此外,养老金是家庭和个人收入在生命周期中的再分配,是一个典型的金融服务,因此从长远和稳健的角度看,养老金监管应逐步纳入金融监管的统一框架。目前,世界上部分国家采取养老金单独监管模式,设立专门养老金监管局,如智利等;更多国家采取养老金与保险等金融服务进行综合监管,一些国家是基于寿险业务和养老金业务的相似性,成立保险和养老金监管机构,如比利时、芬兰等;一些国家则是随着金融监管走向融合,将养老金监管纳入其中,成立综合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银行、证券、保险和养老金,如澳大利亚、韩国等。根据国家养老金监督官协会(IOPS)的报告,在46个调查样本国家中,设立专门养老金监管机构的有12家,设立保险与养老金监管机构的有9家,设立综合金融监管机构的有25家。中国也应该立足国情,逐步统一养老金的监管。 (作者系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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