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来京务工的小伙子张强因车祸被送到医院,被诊断为急性重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脾脏挫伤。已在重症监护室里住了6天、身边无亲无故的他,正面临没钱医治等死的境地。按照法律,因车祸入院的张强不可能没钱治病,事实却是,因为各方均有拒付的“合理”理由——出租车公司及其投保的公司要看到事故责任认定才肯埋单,而警方则碍于张强昏迷不能“缺席”定责……(12月6日《京华时报》)
事故出了,伤者被送到了医院。但是肇事的出租车司机家境困难,难以垫付;“的哥”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强调“事故责任没有认定”不予垫付,我觉得也情有可原;
保险公司则提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只在4种情况下对事故所产生的药费和修车费进行先行垫付(法规原文为3种,但第一种也可以被拆分为两种)”,而这起交通事故恰恰不符合这4种情况。此外,保险公司如果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又需要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才能办理。以法律条文衡量,保险公司的做法亦无不妥。
这样,事故受害者的生死,就全部系于交警的一纸责任认定书了。而如此重要的责任认定书,到了处理事故的警方那里,又被认为“伤者始终昏迷,警方不能进行‘缺席’定责”。言下之意,只要伤者不能开口说话,事故责任就定不下来。而事故责任定不下来,事实上就别想拿到救命钱。这种“不能说话就无法定责——无法定责就没钱救命——没钱救命就更不能说话”,是一个何等可笑的悖论,想必谁的心里都会有数。更何况,事故的受伤者只是被撞摩托车的乘客,并不是驾车者,就算其能够开口说话,充其量也仅仅是一种“旁证”。在相撞两车的司机都安然无恙的情况下,责任的认定为什么一定要伤者开口说话才能确定呢?
这起交通事故涉及的伤者医疗费案,在社会上有一定的普遍性。从中我们不难看到,尽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事故伤者抢救的规定比较细致,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因为一些相关人员或有意无意地误读法规,或施以不负责任的冷漠态度,导致责任被人为模糊,将巨大的风险无端推给受害者本人和医院,这是很不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