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交通管理地方立法的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腊生观点明确:交强险是公益险,
保险公司不能像经营商业险那样希望从中牟利,不能亏,能维护成本就可。对此,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有明确说法,即“不盈利不亏损原则”。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由2004年5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首次提出,法律同时授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又再授权保监会确定具体费率。
王腊生介绍说,我国在交通事故赔偿方面采用的是“混合责任制”。即,在交强险的赔付限额内,适用无过错原则,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该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超过赔付限额之后,按照责任大小确定赔偿。江苏在制定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时,对交强险以外的赔偿,在全国率先细分了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的赔偿责任,一共分成4个等级,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肯定。
对于当前的交强险,受害人觉得赔得太少,司机认为交得太多,保险公司认为这个业务不划算。王腊生说,关键是账目要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