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全世界有名的
汽车出口大国,无论是豪华跑车保时捷,高档的奔驰、宝马,还是深入到寻常百姓家庭的大众轿车,无不来自于德国。德国汽车的保有量也十分惊人,据统计,人口近8000万的德国2007年的机动车保有量约5500万辆,其中小轿车4600万辆,摩托车近400万辆。
即使在这样一个交通法规意识非常强,驾驶规范严格的国家,交通事故也依然无法避免,而且造成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数量也十分可观。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的统计数据, 2006年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人数共计427428人,其中死亡5091人。小轿车驾驶人员伤亡共计240821人,其中死亡2683人。
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交通行驶中,机动车
保险起到了“保护伞” 的作用,为不幸遭遇了交通事故的家庭及时“雪中送炭”。2006年德国机动车保险共计理赔877万起,赔偿190亿欧元。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了124亿欧元,平均每次事故赔款3564欧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所有机动车保险中最为重要,那么到底什么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德国的法律又是对此怎样规定的呢?
欧盟统一交强险规定,
最高赔偿额有分歧
在德国,交强险又被称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它是由法律强制执行的。德国的《责任保险法》第五条规定,车主有义务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是指助力车、摩托车、小汽车、载重车等机动车辆。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给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保险负责赔偿。例如,由于被保险车辆的车主过失造成的交通事故,或者是被保险车辆由其他人驾驶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和车主没有直接关联,但车主也要承担其后果。交强险在欧盟境内已做出了统一的法律规定,只是最高赔偿额在欧盟各国最终还没有形成统一标准。
交强险所承保的损失可分为四种:一是人身伤害,例如因交通事故受伤者的治疗费用及造成残疾程度的生活费;二是财产损失,例如过失一方撞损对方的汽车,需要付的修理费;三是财务损失,这里不是指直接撞毁某物,而是指其他可以用金钱衡量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保险另外还负责无形损失,比如精神损失费。我认识的一个德国朋友,开车去法国旅游时,在一个十字路口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对方的过失,他的奔驰车被撞坏,所幸人没有大事,经过到医院检查,得知因在碰撞瞬间安全带的迁拉,肩部受了一点轻伤,经过治疗后仍然偶尔疼痛。通过法律诉讼,除了医疗费,肇事者还要另付伤者500欧元的精神损失费,这笔赔款也由保险公司来付。
交强险赔偿最低250万,
最高赔偿达一亿
那么,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最高会赔付第三者多少钱呢?如果事故是由于驾驶员的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是否会不予赔偿呢?
德国现行法律对于交强险的保险金额做出如下规定:
要求保险公司的最低赔偿金额为人身伤害250万欧元,对于三人以上损失为750万欧元。对于财产损失赔偿规定最低为50万欧元。对于所有损失总额(包括人身、财产等) 5000万或1亿欧元,对于每个被赔偿者最高给予800万欧元赔款。损失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由肇事者自己承担。
德国《保险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不允许在没有取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提高风险,或者通过第三者提高风险。保险公司对在一些情况下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提供赔偿:
一是针对车辆出借,如果车主明知道驾驶者无合法驾驶执照仍然把车借给他,允许他驾驶,在此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是驾照条款,如果驾驶者发生了事故,而他又没有合法驾驶执照,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三是赛车活动,如果驾车者参加了没有当局批准的赛车活动,以达到最高时速为目的,包括赛前练习。这已经构成了风险提高,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四是根据《保险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机动车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酒后驾驶和服用其他致瘾物质后驾驶(如服用某些药物、吸毒等),驾驶者因此不能保证安全驾驶,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在保险实务中,轮胎磨损过度、酒后驾驶都属于重大过失,保险公司会先进行赔偿,但赔偿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金额被规定为最高为5000欧元,在特别严重情况下也有被保险人被判赔双倍赔偿。
德国的《机动车保险条例》第二条b项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应尽义务情况下,自己要承担最高5000欧元损失。第七条则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在普通情况下被保险人需自己承担最高2500欧元损失。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如发生事故后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不采取减少损失的行动(例如在不允许情况下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不履行救助义务,对保险公司谎报实情) 提高自付额至5000欧元。以自己非法获利为目的,或以第三者非法获利为目的而发生的未履行义务行为,则对于自付额不设最高限制。
保费厘定遵循七原则,
1000欧元以内可搞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这么多保险责任,让被保险者享受最高一亿欧元的责任保障,那么保费是不是贵得让普通人无法接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