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莉、刘之豪、记者章满书报道:挪用客户续保费12万余元,用于日常生活和进行营利活动。12月24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陈红艳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现年39岁的陈红艳在中国人寿
保险公司抚州分公司营业部任保险代理人。2004年8月,陈红艳调入公司收展部,负责向投保客户收取续保费。2005年4月至2007年5月间,陈红艳收取部分保险客户的续保费12万余元后,未交公司财务上账,而是用于日常生活和做生意。
今年8月,陈红艳将挪用的公款全部退交公司,并于9月4日到检察院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