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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修改:交通事故无责赔付责任不超过10%
www.cnfol.com 2008年01月17日 13:13 第一财经日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改

  俞燕由于商业保险不赔偿无过错责任,根据规定,如果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时,无责司机需自行赔偿,而有责司机则可由商业险赔偿

  一直饱受争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终获修改。昨天,中国保监会网站转发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下称《决定》),对"第七十六条"进行了修改,无责赔付责任比例规定为不超过10%。

  去年12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决定》,并以"第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方式予以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改后的新"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其中,"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条款是新增部分。

  对于新"第七十六条",很多车主比较认同,认为明确各自对责任和承担比例,有利于减少"碰瓷"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事故双方"扯皮"现象。北京法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辉认为,修改后的《道交法》,体现了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过错赔偿的原则,更加公平、合理。

  不过,修改后的《道交法》也有一些"瑕疵"。由于商业保险不赔偿无过错责任,根据规定,如果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时,无责司机需自行赔偿,而有责司机则可由商业险赔偿。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10%由个人承担,无法通过商业保险进行风险转移,对于无责方车主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刘辉认为,此次修订只规定了机动车无责的最高额,而没有规定最低额,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刘辉建议,应当明确赋予地方有权规定"5%~10%的赔偿责任",会更加科学和合理,也更具操作性。

  此外,关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对交通事故的调解处理程序,在本次修订时也没有予以明确。(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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