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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亟待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www.cnfol.com 2008年02月27日 08:42 中国保险报 刘景鹏
  2月26日,中国保监会召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座谈会。一些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呼吁,尽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在会上指出,巨灾保险制度的缺失,极大地限制了我国保险业分散巨灾风险、服务和保障民生的能力。在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保险业更好服务和保障民生的必然选择,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保险业已经具备了参与巨灾风险管理的能力。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据民政部统计资料,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

  袁力指出,尽管在突如其来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救助过程中,保险业发挥了较大作用,但总体赔付比率仍然偏小,反映出保险业覆盖面不宽、防灾防损不到位、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目前,我国的巨灾频率和损失程度呈不断上升趋势,而针对巨灾保险制度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就国际范围看,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巨灾风险特点、法律框架和政治体制、保险业发育程度不同,巨灾保险制度的设计都有各自的特点,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均十分重视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对巨灾损失进行补偿。在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如何完善巨灾保险体系,有效提升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地位,是保险业面临的重要课题。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国务院23号文件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这表明,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种机制的作用,是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要求。

  国家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史培军在座谈会上认为,在加强综合减灾能力建设的战略方针指导下,完善国家综合减灾、防范巨灾风险、开展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已迫在眉睫。现在应该抓紧建立国家综合巨灾风险防范体系,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和做法,组建国家巨灾风险管理协调机构;研究巨灾保险制度,设计和出台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巨灾保险和风险转移机制;建立中国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总结农业巨灾保险试点经验,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他呼吁在政府支持下,抓紧建立巨灾补偿机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此方面的财政与金融补偿政策明显滞后,目前国家仅在农业上作了试点,其他领域基本上还是空白状态。因此,要研究政府支持下的补偿机制,包括保险、再保险以及巨灾债券等金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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