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封面赫然写着投保人:江女士;被
保险人:肖XX。可江女士一年后才知道有这样一份合同。
2月4日,记者就江女士投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一事咨询了律师。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章耀民告诉记者,根据合同法第48条,江女士的母亲超越代理权限,合同是不成立的。
保险公司:江女士要承担损失
2月4日,记者与江女士再次来到中国人寿保险南昌分公司营销二部。负责业务的张经理指着保险合同上的“解除合同说明”一栏说:退保随时都可以,但不是全额退保,根据“解除合同说明”中的规定,江女士要承担一定的损失。而当记者问该合同是否有效时,张经理未做回答。江女士坚决要求全额“退保”,其间,一位自称也是中国人寿南昌分公司的负责人,言语激动,对江女士大吼起来,双方最终不欢而散。
法律人士:合同不成立
该合同是否有效?记者咨询了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章耀民,他告诉记者:根据合同法的第48条规定:合同是江女士的母亲以江女士的名义订立的,江女士的母亲属于超越代理权限,对被代理人(江女士)不发生效力。章律师还表示:江女士的母亲以江女士的名义办的保险合同是不成立的,江女士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不存在退保关系,而是相互返还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