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导航 - 财经 - 股票 - 行情 - 基金 - 外汇 - 期货 - 港股 - 保险 - 银行 - 理财 - 债券 - 黄金 - 汽车 - 商城 - 股指期货 - 数据 - 专题 - 视频 - 博客 - 贴吧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 >> 保险法规 >> 正文
商业三者险不等同于交强险
www.cnfol.com 2008年03月03日 15:06 中国保险报 
  业内专家认为,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1982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试行办法》因与1995年施行的《保险法》相抵触,应予废止。原审法院适用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认定第三者责任险系法定保险,违反《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交强险”才是《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2006年7月1日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此时,真正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才得以“交强险”的形式在车险市场上露面。

  本案通过一审、二审及重审,某保险公司将该案予以成功拒赔。在当前广东省保险司法环境极其恶劣情况下,陆丰市人民法院能将本车驾驶员排除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之外,是很难得的。当然,这其中也少不了保险公司对承办法官的保险宣传与解释、沟通。

  根据广东高院地方司法解释规定,过渡期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应视为强制保险予以处理,只要不构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则保险公司一般均需无条件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本案中,一审法院与重审法院均考虑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原理,参照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此,对保险公司而言,一审后上诉理当必然。
热门看盘软件:168行情系统免费下载收藏到 网摘 博采 百度】【推荐】【打印】【 】【关闭
把该页复制给你的好友   加入收藏   查看评论
注意:
·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查看评论
  精品资讯          更多>>
  最新商讯
  健康指南
 
  热门推荐
  最新资讯
  企业服务
  分类信息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征稿启事 |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闽 B2-20050010 号
《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编号:闽通信互联网 [2008]1 号
证券资讯提供: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证书:ZX0151]
Copyright © 2003-2008 中金在线.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