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专家认为,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厅、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1982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试行办法》因与1995年施行的《保险法》相抵触,应予废止。原审法院适用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认定第三者责任险系法定保险,违反《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交强险”才是《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2006年7月1日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此时,真正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才得以“交强险”的形式在车险市场上露面。
本案通过一审、二审及重审,某保险公司将该案予以成功拒赔。在当前广东省保险司法环境极其恶劣情况下,陆丰市人民法院能将本车驾驶员排除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之外,是很难得的。当然,这其中也少不了保险公司对承办法官的保险宣传与解释、沟通。
根据广东高院地方司法解释规定,过渡期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应视为强制保险予以处理,只要不构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则保险公司一般均需无条件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本案中,一审法院与重审法院均考虑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原理,参照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此,对保险公司而言,一审后上诉理当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