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3月3日),官渡区法院对昆明皮勒米德钻石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石厂)两女工讨要
保险和加班费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钻石厂为其缴纳自参保之日起的5项社会保险,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赵萍和高春荣以“一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为由,将提起上诉。
2007年年初,矿石厂3名女工患上肾炎蹊跷死亡。随后,钻石厂200余名女工罢工要求厂方对所有工人进行体检。检查结果出来后,很多人的检查单上显示“血常规不正常,需复查”,该厂女工赵萍和高春荣也在需要复查的范围里。在等待复查的过程中,她们没有到钻石厂上班,厂方因此以“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为由强制解除赵萍和高春荣的劳动合同。
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赵萍和高春荣一纸诉状将钻石厂告上法院,“控告”厂方“加班不给加班费、不为员工购买保险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3项“罪行”。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钻石厂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赵萍和高春荣主张各项保险于法有据。另外根据查明,赵萍和高春荣旷工28天,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钻石厂为赵萍和高春荣缴纳自参加社保之日至2007年8月2日的5项保险,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从官渡法院出来,赵萍说:“经过半年多艰辛的维权,我们的努力终于得到法律的认可,但是我们不知道‘自参加社保之日’具体指什么时候,主动权依然在钻石厂,这种不确定性依然无法让我们的权益得到保障。”她们表示,下一步,将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