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导航 - 财经 - 股票 - 行情 - 基金 - 外汇 - 期货 - 港股 - 保险 - 银行 - 理财 - 债券 - 黄金 - 汽车 - 商城 - 股指期货 - 数据 - 专题 - 视频 - 博客 - 贴吧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 >> 监管动态 >> 正文
保监会急设再融资防火墙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01日 07:57 北京晨报 李隽琼
  掀起A股市场轩然大波的中国平安巨额融资事件发生之后,监管机构加紧设置防范市场风险的“防火墙”。记者昨天从中国保监会获悉,《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去年的最初版本相比,新版本中赫然增加的是对保险商IPO和增发加强监管的规定。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增发的,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函”。送审稿的第十七条称。

  对于某个专项规定,监管层反反复复征求社会意见的并不多见。而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后,这份《管理办法》(送审稿)曾于2007年8月对外征求意见,从昨天开始,它再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最初版本中并未对保险商融资举动有只言片语的规定,但新版本中一个最显著变化是增设了对融资监管的规定。

  事实上,是A股市场所经历的“融资门”风波给监管层拉响了警报。

  国内A股市场目前仍在经受惨烈的下跌,外界普遍认为这轮下跌始于保险商中国平安的再融资事件。在今年1月21日,中国平安公布1600亿元巨额再融资计划后,沪指大跌5.14%。此后各种关于再融资的传言便如击鼓传花游戏一般传到中国联通、中国人寿、大秦铁路、中国石化和深发展等数只股票身上,每则传闻都会造成大盘的应声大跌。

  修改版的《管理办法》(送审稿)中规定,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增发,应当符合五道“门槛”:偿付能力满足监管要求;治理结构比较完善;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内控体系比较健全,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修改稿中规定,IPO和增发的保险商应当提交含有融资方案在内的各类详尽材料,包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融资方案、偿付能力、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等说明。

  此外,修改稿中提到,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投资人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
热门看盘软件:168行情系统免费下载收藏到 网摘 博采 百度】【推荐】【打印】【 】【关闭
把该页复制给你的好友   加入收藏   查看评论
注意:
·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查看评论
  精品资讯          更多>>
  最新商讯
  健康指南
 
  热门推荐
  最新资讯
  企业服务
  分类信息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征稿启事 |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闽 B2-20050010 号
《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编号:闽通信互联网 [2008]1 号
证券资讯提供: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证书:ZX0151]
Copyright © 2003-2008 中金在线.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