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超市购物时猝死,
保险公司以“非正常死亡”不属于“意外身故”为由拒绝理赔。为此,死者的儿子马先生将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昨天,该案在东城法院开庭。
马先生诉称,2005年9月13日,他在被告公司为其父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006年3月26日,老人在超市购物时意外身亡。保险公司于2006年4月14日受理了他的理赔申请书和有关文件,并明确表示不需要提供验尸报告。但是2007年3月19日,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庭审中,马先生出具了派出所提供的死亡证明,上面只显示其父死因为“非正常死亡”。光大永明保险公司辩称,申请理赔之时,是马先生迟迟不愿提交尸检报告。因马先生之父的死亡并不符合保险合同“意外身故”的保险责任,因此不同意赔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死亡是否属于意外身故?马先生提出,他理解的“意外”是新华字典的定义,即意料之外、想不到的事,多指不幸的事。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名词释义对“意外”已有明确约定,是指外来的、非本意的,因原告之父的死亡并没有外来的原因致死,“非正常死亡”不能等同于“意外身故”。
随后,法庭宣读了法医的询证复函以及公安部门在事发当天对现场人员的询问笔录。法医在复函上称,因该鉴定是进行尸表的检验鉴定,在排除外伤和中毒的情况下,应考虑是自身疾病所致,未见重要外伤,就是损伤很轻,与死因无关。而无论超市售货员还是其他顾客,在询问中均称老人是突然倒地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