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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登记缺位信托业冒险前行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09日 07:46 中国经济网 曲瑞雪
  “应登记的信托财产必须进行信托登记,信托才能生效。”这是我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的要义。

  但据了解,由于我国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信托登记制度》,以致如何进行登记、由哪些部门具体负责也没有相关细则来明确,所以《信托法》的这条规定自2001年10月实施至今,依然是“空中楼阁”——有法可依,无法操作。

  本报记者多方获悉,为推进《信托登记制度》出台,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甚至动用了“私人关系”,费劲周折召集了包括公安部在内的十多个部委集中商讨,但无奈该制度涉及面太广,各种关系盘根错节过于复杂,各种努力都以不了了之告终。

  “登记是信托关系得到外部法律承认的前提,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短期内要一步到位,出台《信托登记制度》也并不现实。”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副主任夏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如果国务院法制办能考虑颁布一个类似《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信托登记相关办法,信托登记就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

  登记缺失 投资风险骤增

  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几十位业内专家和信托公司高管,无不反复强调信托登记对投资者和信托公司的重要性。

  2004年的“金新乳品事件”已经让社会各界看到了信托登记缺位的严重后果。由于没有进行信托登记,金新信托轻而易举就将“金新信托乳品行业战略并购资金信托计划”的既定信托资金挪作他用,以致到期无法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收益。案发时,金新信托也没有任何凭证可以证明其收购了北京三元种业等三家公司的股权。

  据了解,新两规中银监会大力倡导信托公司作为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但证监会却对信托PE所投资企业公开上市持保留态度,这关乎信托PE业务的生死存亡,而证监会的谨慎就在于: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代持关系;信托PE与所投资的企业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得不到充分的信息披露,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证监会对于信托PE所投资的企业公开上市屡有限制,信托PE业务裹足不前。

  “如果有信托登记,就能为信托公司名下的各种资产贴上‘标签’,明晰各种资产的归属。”上述人士告诉记者,信托登记不仅能够有效约束信托公司以合法方式运用资金,更是对信托关系中各方权责利的有力证明,是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和“破产隔离功能”的前提。

  据了解,根据信托基本原理,信托公司名下的总资产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信托公司的自有资产,另一部分则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社会公众管理的信托财产。后者虽名义上属于信托公司,也由信托公司自主管理和处置,但公司不能享受处置这部分资产带来的收益,受益权归受益人或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同时,每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又因成立目的和用途的不同而分属于不同的“信托计划”。

  我国《信托法》规定,不仅信托公司的自有资产和信托资产要相互独立,不同信托计划下的资产也都具有独立性,相互间绝对不能串用。所以信托公司的任何擅自挪用信托财产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一旦信托公司出现破产,只有通过信托登记才能证明公司名下的哪部分财产是其管理的信托财产,哪部分是公司的自有资产。信托财产在公司破产时是不能按照公司资产处理的,这样就实现了对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的保护功能。同理,如果某一部分信托财产进入诉讼,要证明这部分财产属于A信托计划还是B信托计划,唯一的依据也是信托登记。”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副主任王婉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所以,信托登记是实现信托精神中信托财产“独立性”和“破产隔离性”的前提,因此也是一个信托计划成立的必备条件。

  正是鉴于信托登记的重要性,我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但要为信托财产进行登记,就必须有一个专门机构办理登记事务,而且这个机构必须具有公允性和权威性,统筹办理所有的信托登记事务。而我国因为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信托登记制度》,也就没有相关细则来规定如何进行登记、由哪些部门具体负责登记等,所以上述《信托法》中的相关调控也只是一种“原则性表述”——信托全行业因此一直从事着没有信托登记、不受法律保护的“信托”业务。

  据专家介绍,近几年来信托业内关于信托登记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借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东风,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和研究之后,作为银监会支持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举措之一,银监会批准在上海浦东新区成立了全国首家信托登记机构——上海信托登记中心。

  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制度完备,只欠权威性

  繁华的上海浦东街头,国内外金融机构办公大楼林立。浦东大道141号则是一个安静的小院落,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就藏在院子的一角。

  作为中心代表,王婉珍和夏锋两位副主任接受了本报记者一行的访问。

  王婉珍告诉记者,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于2006年6月21日挂牌成立后,至今已有30家会员公司,占到了全国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的半壁江山。

  “相比其它权属部门的登记,我们所做的信托登记,能更进一步证明某一笔财产是属于哪个信托公司名下的哪个信托计划的。”王婉珍说。

  她介绍,目前该登记中心的登记业务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登记和信托财产登记两部分:前者是指对每一个“计划”的登记,即是将每一个信托计划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对其成立目的、名称、资金规模、期限等做登记;后者则分为两类,一是对有权属的财产进行登记,例如房地产股权等都是已经在相关权属部门做了登记的,但成为信托财产时也要做信托登记,是为了体现这笔财产的独立性,以防止这一财产再被抵押和委托,二是无权属的财产登记,主要针对资金信托和债权信托而言,进行了登记就意味着这个资金是信托的。

  除登记业务外,登记中心还提供信息披露和咨询服务。这主要是采用网络远程登记模式,根据信托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公示。

  “当前我们的操作制度已经做得非常清晰和完善了,但惟一的不足是权威性不够。”夏锋说。

  他还告诉记者,由于缺乏法律法规对登记效力的明文支持,登记中心所做的登记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还不足以被全国司法机关广泛采信。同时,由于银监会并没有强制要求信托公司参与登记,一些信托公司出于对商业机密的保护,也不愿对外公开自己的业务。所以,虽然全行业对信托登记都一致认同,但到了具体操作中,却不是每家都积极参与。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0家信托公司在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做了登记。除了上海银监局辖区内的6家公司进行登记外,北京国民信托是第一个要求加入的公司。国民信托认为有登记中心作为独立第三方可以为公司增加信用,公司也愿意接受公众监督。另外,中原信托也是积极参与信托登记业务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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