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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意险法律关系及公平性检视(五)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14日 10:55 中国保险报 孙云 李明强
  解决方案

  上文我们讨论了航意险目前存在的问题,造成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不公平的地位。《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了实现《保险法》确立的公平互利的原则,保险公司作为强势群体,理应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

  因为《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起码说明,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强弱关系,只是立法者建立的仅是纠纷进入法院或仲裁机关时的合同条款解释原则。但在事前的预防措施和事中的控制措施上并没有迈出实质性的一步。我们认为,针对保险公司订立方式的特殊性,还需设立如下规则,以平衡保与被保之间的关系:

  首先,所有经营航意险产品包括其替代产品,一概由电脑出单,数据信息一旦录入电脑,就不能进行改删,如果发生改删,则该数据信息立即作废,推定数据信息所涉及的航班所有乘客均有效购买航意险保险。

  其次,保险公司销售航意险及替代产品除必须实现公司内部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外,还必须进行社会联网,信息系统对社会公众开放,人人可以进行查询某次航班的某位乘客是否购买过保险。我们已经知道,在其他一些保险产品上,已经推行了在线查询服务(参见《太保推出保单网上查询服务》载于《中国证券报》记者 余喆),在这一点上,我们看不到航意险有什么特殊之处。

  再次,为了弥补网络的安全性风险,保单应该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携带;第二联是邮寄联,由保险公司邮寄到投保人指定地址;第三联是底单,由保险公司保存。一旦发生事故,任何一联都构成受益人索取保险金的有效凭证。(未完待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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