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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要加强内控,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4月15日,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针对利用营销手段犯罪提出三条应对措施,这是首要一条。
4月1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北京举办了主题为“规范保险市场,打击防范利用保险营销诈骗犯罪”的研讨会。
杨华柏参会并在发言中指出,目前,由保险营销员销售保险产品已成为保险销售的主要渠道,但利用保险营销手段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形也屡屡发生。为打击犯罪行为,他提出三条应对措施:
一是保险公司要加强内控,确保有关制度的有效执行。通过加强管理,特别是对营业场所、单证的管理,减少保险营销员利用其合法取得的身份及盗用单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机会。要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和教育,使保险营销员知法、懂法、守法。通过正面引导、反面警戒,机制制约,促使营销员自觉地通过诚信展业来合法致富,防止其铤而走险、违法犯罪。
二是加强宣传和教育,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提高风险意识、守法意识,增强人民群众抵御犯罪侵害的能力,使群众对正常保险业务与非法集资活动之间的区别有所了解。
据杨华柏介绍,犯罪分子实施犯罪,通常会有一些不正常的做法,如提供过期的、经过涂改的或者超出限额的单证,提供不真实收据,允诺高额回报等等,不符合正常金融保险业务流程和环节。如果当事人能够提高警惕,多向保险公司进行一些询问和了解,很多犯罪行为是难以得逞的。
三是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准确定性,既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又要对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在有关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的责任分担。
来自保险监管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大学法学院、知名律师事务所的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专家学者和律师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研讨会针对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探讨如何进行有力打击和防范,探讨如何公平分担有关财产损失,进而规范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在研讨会上,各位专家、学者就保险营销诈骗犯罪中经常涉及的法律问题,譬如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处理顺序、利用保险营销犯罪行为如何定性、诈骗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以及保险公司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交流。
与会专家学者认为,极少数不法分子利用保险营销员身份进行的诈骗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保险公司信誉和保险行业形象,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有必要进行严厉打击。在打击此类犯罪行为过程中,除了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应发挥有效的组织协调作用外,广大客户也应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免疫力,避免上当受骗。司法机关应对有关法律的适用、定罪处罚以及相关民事责任承担的认定方面形成统一认识,平等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只有这样,才能够有力地打击犯罪,有利于遏制保险诈骗犯罪的屡屡发生,也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据了解,为打击和防范极个别营销员的违法犯罪,配合司法机关行动,保监会曾多次下发通知,对广大投保人和公民进行风险提示,要求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特别是对营销员的管理。鉴于近年来利用保险营销手段进行犯罪的高发态势,保监会还于2007年12月24日下发了《关于防范利用保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提出专门的应对措施和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