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导航 - 财经 - 股票 - 行情 - 基金 - 外汇 - 期货 - 港股 - 保险 - 银行 - 理财 - 债券 - 黄金 - 汽车 - 商城 - 股指期货 - 数据 - 专题 - 视频 - 博客 - 贴吧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 >> 保险法规 >> 正文
航意险法律关系及公平性检视(六)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21日 10:21 中国保险报 孙云 李明强
  上文中的三项措施,是对投保人静态权利即实体权利的保护。在动态权利比如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则应该建立如下规则:

  第一项:保全规则。一旦发生事故,封存所有提供航意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在某一时间段的全部数据系统,由第三方或调查组核查数据系统。

  第二项:共同被告规则。一旦发生空难,旅客的近亲属可以把所有提供航意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审理查明遇难乘客是否购买过航意险。

  第三项:举证规则。鉴于保险公司在证明遇难乘客是否向自己购买过保险这一事实方面,具有明显优越的条件,应该由易举证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在这里,并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而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因为让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成本。

  除了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对保险公司施加更多的义务外,法律还应该赋予投保一方的得力助手——律师以更多的权利。比如,在不能满足保险信息系统对所有公众开放的情况下,至少应该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信息系统至少应对律师开放;还比如,在行业发布指导性保险条款时,必须听取律师的专业意见等。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律师介入航意险纠纷案件的积极性,对完善和发展航意险产品,而不是简单的发展替代产品,促使其消亡,应该具有正面且明显的价值。

  综上所述,笔者从航意险的历史演变和现状入手,分析了航意险领域存在的几种主要法律关系,尤其指出其核心法律关系保险合同关系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公平性问题,笔者探讨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案。但笔者相信,方案不一定均可行,且方案决不仅仅到此为止。虽然,航意险领域的问题错综复杂,但这是处于变革之中的任何事物所面临的共同课题。我们始终相信,解决问题的方案一定比问题要多得多。我们也相信,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最终会和保险公司的权利一样,受到法律公平对待,并得到卓有成效的保障。
热门看盘软件:168行情系统免费下载收藏到 网摘 博采 百度】【推荐】【打印】【 】【关闭
把该页复制给你的好友   加入收藏   查看评论
注意:
·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查看评论
  精品资讯          更多>>
  最新商讯
  健康指南
 
  热门推荐
  最新资讯
  企业服务
  分类信息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征稿启事 |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闽 B2-20050010 号
《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编号:闽通信互联网 [2008]1 号
证券资讯提供: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证书:ZX0151]
Copyright © 2003-2008 中金在线.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