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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车船税“捆绑”交强险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23日 09:09 中国保险报 
  《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实施。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地方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支付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计算。

  据悉,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适用范围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向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应税未税机动车辆。

  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有效期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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