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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下游将实施船舶污染责任险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28日 10:10 中国保险报 仝春建
  从今年7月1日起,江苏省将正式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此举将为船舶在长江下游中发生污染事故后的清污工作和减少环境破坏提供可靠的资金支持。据了解,这是江苏海事局在近日推出的“保护长江”工程中提出的明确目标。

  长江江苏段是中国东西水运大通道、南水北调的东线引水口,目前共有主要饮用水取水口68个。近年来,随着“长三角”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和江苏省沿江开发战略的实施,长江黄金水道江苏段船舶流量和石油化工制品的运输逐年增加。2007年,长江江苏段进出港船舶超过110万艘次,载货量超6.4亿吨,危险货物运输量已达7200多万吨,散装油类和散装液体化学品占近九成。而船舶产生的大量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对长江构成了严重的污染威胁,大范围污染事故也随时可能发生,长江防治船舶污染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据了解,为了做好长江下游水上防污工作,江苏海事局今年推出“保护长江六大举措”,推行江苏省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便是其中的一个。江苏海事局负责人介绍说,除了给船舶上保险,今年还将开展限制船舶污染物排放专项行动、推动船舶污染应急体系建设、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的监管、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试运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系统。

  有关专家表示,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了强制油污染民事责任保险,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也规定了强制船舶污染损害责任和沉船打捞责任保险,但由于海上或内河运输的污染强制险是可以通过财务担保替代的,加上实际执行不彻底,导致近年来相关强制责任保险并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来自交通系统的全国政协委员、交通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刘功臣提出,国家应尽快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配套条例,规范船舶保险制度。据介绍,正在修订之中的《防治船舶污染条例》增加了船舶油污强制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了船舶必须投保的最小限额、赔偿范围、赔偿顺序等,这将使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更加完善。

  今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提出在三大领域(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开展绿色保险试点。而3月初召开的江苏省保险工作会议也提出,今年江苏省将大力推进环境污染责任险,其中船舶油污对长江造成的污染、一些企业对太湖造成的污染都在防范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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