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领
保险金,请医院开证明,证明你的生命只剩下六个月时间!
保险公司竟有这样的保险条款?!如此离奇的事情,就让福建的朱女士一家遇上了———
事件回放
保险理赔
遭遇苛刻条款
2003年,福州市民朱女士的丈夫董先生为自己投了10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长泰安康B保险,每份保险金1万,每年要缴纳2600多元保费。不久前,他被确诊为尿毒症。今年4月初,已举家迁到江苏的朱女士一家回到福州,找太平洋保险福州分公司联系理赔一事。
朱女士说,保险公司的两个员工看了丈夫的病情后,表示如果朱女士能找医生开出证明,证明丈夫的存活期在6个月以内,那么保险公司才能先赔50%的保险金,否则将无法赔偿。
据称,尿毒症属于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保险公司完全也是依据条款办事。因为合同上写着:提前给付的条件是“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重大疾病。
不过,这一条款让朱女士十分苦恼:哪家医院会开这样的证明?
连线朱女士
人死了才赔有什么用!
上周五,本报记者电话联系了正在福建省立医院照顾丈夫的朱女士。朱女士称,投保时,保险业务员说生了重病就会赔,他们也没仔细看合同条款。现在正指望保险金治病,“人死了才赔,我拿来有什么用?”
随后,记者查询了朱女士丈夫投保的这款“长泰安康(B)”的保险合同,其保险责任有两项:一是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赔10万元保险金;二是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责任。引发争议的是第二项责任。该条款规定,客户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必须是患了合同中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申请时身故保险金的50%。”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透露,目前,目前一些公司的个别身故保险和重疾保险等,在关于提前给付保险金方面,都有设定以上述条款为必要条件,但这在现实生活中基本是无法操作的,因为没有医院或医生能给病人出具活不了半年的证明。
连线医生
不可能开这种证明
按朱女士的说法,保险公司的要求是:要想获得理赔,首先得医院开证明,证明病人活不过半年,否则保险公司就不能赔钱。这个“证明”医院能开吗?上周五,记者电话采访了为董先生治病的福建省立医院的魏医生,以下是记者与魏医生的电话实录。
记者:董先生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求他出具半年内存活的证明,有这回的事儿吗?
魏医生:对。
记者:医院有没有可能开这样的证明呢?
魏医生:怎么可能呢?(患者)进来了我们这儿肯定要治疗啊,我们难道不治疗看他半年之后死掉?这是不可能的嘛,我觉得这是很没有道理的,有病肯定要治疗。
记者:你怎么看这个事情?
魏医生:什么叫存活半年呢?是治疗还是不治疗?这是非常模糊的概念,你说存活半年,我是治疗还是不治疗呢?有些病人,就像(董先生的)尿毒症,如果治疗可能活很长时间,但是如果不治疗,他半年之内就有可能(死亡)。
记者:你以前有没有碰到过这样的事情呢?
魏医生:这个我没有遇到过。
记者:你从医有多久了呢?
魏医生:20多年了。
采访完魏医生,随后记者又与成都本地医院的多位医生进行联系。
“医院不可以开这种证明,就算病人是癌症晚期也不能开”,成都某医院一位医生告诉记者,医院只能根据病人的病情,开出病危通知书。虽然每种重症都有一个平均存活率,但对个体而言能活多久,取决于各种因素,谁也无法预计。
另一家医院的蔡医生也表达了类似观点。
网友观点
保险公司玩的噱头 毫无实际用处
针对朱女士的遭遇,一些网友表示:所谓提前给付的条款,理赔过于苛刻,不过是保险公司玩的噱头,毫无实际用处。以下是某保险
论坛里一位网友的观点:
(这个条款)实际上是没用的!但拿来蒙人还是有效果的!在实际案例中,根本就没有医院或医生够胆开出证明某个病人活不过半年。即使谁都知道该病人连半年都活不过,但医生也不会开这样的证明。若谁不相信就到医院问一问?
再说了,即使真的活不过半年了,那么半年前或半年身故后领取也没有太大的实质意义。而如果是能够治好的疾病,你就领不到那笔提前给付的保险金了。
连线保险公司
这样的证明 有客户开到过
上周五,记者电话采访了太平洋保险福州分公司理赔部主管许女士。
记者:朱女士丈夫在理赔时,被要求出具存活期半年以内的医生证明,有这事吗?
许主管:这个客户买的并不是我们公司的重大疾病险险种,而是一种身故型险种,这个险种里面有个功能,就是如果客户在生命末期,就是说存活期只有6个月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提前把身故金的50%支付给客户。但是这个客户的情况,根据我们的判断,可能达不到合同约定,所以我们提出能否让医生证明一下,存活期只有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