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导航 - 财经 - 股票 - 行情 - 基金 - 外汇 - 期货 - 港股 - 保险 - 银行 - 理财 - 债券 - 黄金 - 汽车 - 商城 - 股指期货 - 数据 - 专题 - 视频 - 博客 - 贴吧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 >> 保险课堂 >> 正文
“保险条款无法操作”与保险诚信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30日 09:23 中国保险报 曾志杨
  5年前,朱女士的丈夫买了份人身保险,今年他得了尿毒症,等着保险金来治病,但保险公司却告知:要找医院或医生开一份证明,证明病人活不过半年,否则就不能赔钱。这下朱女士傻眼了:哪有医院或医生会开出这样的证明?!(据《海峡都市报》)

  此事保险公司貌似有理,因为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有两项:“一是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赔10万元保险金;二是如果被保险人患了合同中所列的重大疾病,并且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那么保险公司将提前赔付保险金的50%。”现在病人要求兑现第二条款,保险公司则要病人出据医生证明。我想这张证明如同空中望月一样,是万万拿不到手的,试问有哪个医生会出具病人活不过半年的证明?

  常说合同中有“霸王条款”,但保险公司的这一条款却丝毫看不出有强人所难之意。但看似公允,实同废纸,因为它压根儿无法操作。

  说来说去,还是说到诚信问题,诚信是社会赖以正常运转的根基,人而无信,难以立身,经营无信,也难以立足。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合同,要言简意赅,明白易行,杜绝暧昧不清的字眼,让投保人投得明白,投得放心。保险既是理财工具,也是避险工具,其行业的发展正面临机遇,机遇的把握在于紧守“诚信”二字。
热门看盘软件:168行情系统免费下载收藏到 网摘 博采 百度】【推荐】【打印】【 】【关闭
把该页复制给你的好友   加入收藏   查看评论
注意:
·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查看评论
  精品资讯          更多>>
  最新商讯
  健康指南
 
  热门推荐
  最新资讯
  企业服务
  分类信息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征稿启事 |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闽 B2-20050010 号
《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编号:闽通信互联网 [2008]1 号
证券资讯提供: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证书:ZX0151]
Copyright © 2003-2008 中金在线.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