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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中国医保史记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05日 16:42 南方周末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职工以低工资的方式将必要劳动收入的一部分上缴国家,由国家提供社会福利保障,而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都没有专门的资金积累。

  退休人员低收入、高医疗消费的一高一低两个客观条件的相互制约,决定退休人员是医疗保险消费群体中的特殊人群。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颁布,各地基本上建立起了新型的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制度规定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但并没有规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要从原单位脱离出来,实行社会化统筹管理。

  从待遇上看,新制度实际上将医疗待遇的享受分成三个层次:基本医疗的小病部分由个人账户负责;基本医疗的大病部分由统筹基金负责;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特大疾病则由补充医疗保险负责。三层次医疗保险需要解决病种划分、资金来源、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衔接问题。

  由于退休人员存在多患老年慢性病;个人养老金水平差异大,自我负担能力不等;与原单位脱钩等情况,因此三层次医疗保险,尤其是个人账户和补充医疗保险还必须考虑到退休人员的特殊情况,才能为他们提供切实的医疗保障。

  现在,基本医疗保险是属地管理,退休后的人员医疗保险关系不能转到外地。如退休后需异地安置的,可在当地就近选择两家乡级(中心卫生院)以上非营利性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但必须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确定。若患病住院,应到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出院时,应向医疗机构索要每日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出院病历和住院发票等有关资料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报销。符合申请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退休参保人员,经核准后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至24个月,在核定的有效期内不得变更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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