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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自燃死伤乘客咋索赔?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08日 07:40 江南时报 丁玲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某位乘客私自携带危险品导致发生爆炸的,受害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向该乘客要求赔偿,当然,受害人也可以依据客运合同违约责任向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因为乘客购票上车时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公交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依据客运合同违约责任要求公交公司赔偿的,依据法律规定是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

  此外,如果受害乘客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不幸,乘客或家属也可向单位申请工伤赔偿。

  C 专家:应建立重大公共安全损害救助基金

  就上海公交车自燃后即将面临的乘客赔偿问题,记者采访了南京大学法学院的邱鹭凤教授。邱教授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公交公司应赔偿受害乘客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其中,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由各省自行决定,补偿标准不一。由此也衍生出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同命不同价”。由于各地的损害赔偿标准不同,如果受害乘客中有的是外地人,也有可能不按照上海的赔偿标准来赔偿,这一现象目前在国内还是比较普遍的。

  据悉,警方经初步勘查,火灾系乘客携带易燃物品上车所致。就这一问题,邱教授表示,无论此人是不是故意携带易燃物品上车,其行为已构成了犯罪。公交公司可以先行承担受害乘客的赔偿,再向易燃物品携带者提出赔偿。邱教授表示,由于犯罪行为导致重大的人身损害,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或无力赔偿,势必要由政府来埋单。这一事件表明,建立重大公共安全损害救助基金已迫在眉睫。

  在邱教授看来,接连发生的几起公交车自燃事故是公交公司商业化的一个恶果。邱教授说,由于有硬性的考核指标,不少公交车驾驶员为了多跑几趟或赶时间,开起了“霸王车”,由此导致乘客摔倒受伤的事也不鲜见。邱教授表示,这几起事故充分说明,公共交通是一项社会福利,应该由政府来埋单,公交企业不能过度地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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