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奎屯某高校在购买图书和给学生办理
保险时,收受商业贿赂,被工商部门处以六万元的罚款。
6月15日,奎屯市西区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某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从两名学生的对话中得知某高校强制学生购买保险。执法人员决定深入该校进行调查。当执法人员向校领导说明来意后,校长竟说:“我是厅级,你们的级别够不上和我谈话。”说完头也不抬,就做了个“请走”的手势。
走出校长办公室,执法人员在校园展开调查,十余名学生和老师在执法人员的调查问卷函上签了字。
6月17日,执法人员来到奎屯某保险公司,得到了保险公司的配合。
6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某高校领导办公室,校长以会计请假去伊犁探亲为由,再次将执法人员拒之门外。校方冷言相对,一推再推,但在执法人员耐心细致地说服下,最后,校长终于同意配合调查。但是,当执法人员走进财务室查阅账目后,不仅没有查到收受钱款的记录,连原始票据也都残缺不全了。
财务处领导说:“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没有你们想像的那么复杂。”会计则以刚刚调入为由为自己和校方开脱。一时间,调查又一次陷入了僵局。
后来,奎屯市工商局得知情况后,紧急召开会议进一步部署,但就在案情刚刚有起色时,校方新一轮的攻势又开始了,他们找领导、托朋友、托关系,到最终案情还是水落石出了。
2004年11月,该校以返利多少为标准,通过竞标方式,选择了承诺返利最高的新疆某图书有限公司购买图书。到案发之日,该校从新疆某图书有限公司共分批采购54.21万元的图书。2006年10月31日,该校收取返利1.27万元。
2006年9月与2007年9月,该校又以返利多少作为竞标标准,与奎屯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作协议书》。投保范围为教职员工(含退休人员)及学生。
在与校方签订《保险合作协议》后,保险公司又进一步对《协议》进行补充说明:自保单签订并交清保险费后,保险公司按保费的10%返还给高校,作为捐助贫困学生;另外再给1.5万元,作为捐助给学校购买教学设施之用。
该校从教职员工处收取投保费10.71万元,从2324名学生处收取投保费11.62万元。在交清投保费后,该校从保险公司处获取返还款2.23万元。保险公司又以补助院校教师门诊费的名义,给该高校1.5万元。该校在给教师与学生办理保险过程中,前后从保险公司获取返还款3.73万元。
工商部门调查核实,该校在购买图书与办理保险过程中,先后收取他人返还款5万元。
在大量的事实与证据面前,校方终于低下了头。奎屯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责令校方改正的同时,并对其行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