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一农民工向省长信访电话咨询,用工单位应为进城打工人员办理哪些基本社会保险,我省对此有何具体政策规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答复:
一、养老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指出:“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由此可以看出,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国家早已明确。
二、失业保险
根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为进城打工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作为生活补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三、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医疗保险
为妥善做好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工作,我省制定印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6〕18号),要求各统筹地区抓紧研究解决好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针对农民工就业特点,重点做好建筑业、采掘业、餐饮、家政等服务行业和单位稳定就业并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失地农民的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同时对季节性、临时性就业的农民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农民工参保主要以解决住院为主。
农民工能办哪些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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