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部分产品存险种归属不当等十五项问题 责令问题产品立即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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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7月23日讯 今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问题情况的通报。据了解,银保监会此次对20家财产保险公司的1550个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全面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20家财产保险公司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限期整改,并对其中情节严重的11家公司采取禁止申报新备案产品3至6个月的监管措施。
经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部分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备案产品含涉车责任,违反关于备案产品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二是引用已废止标准;三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未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四是险种归属不当;五是退保规定不明确;六是条款要素不完备、不合理;七是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八是备案材料不完整、不一致;九是信息录入不完整、不规范;十是产品属性分类不当;十一是备案表填写不规范或与系统不一致;十二是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十三是条款出现文字或格式错误;十四是保险责任不清晰、不明确;十五是费率表出现文字或格式错误。
银保监会表示,中华财险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8号)第二十二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第一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产险〔2014〕88号)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第三十一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保监发〔2017〕2号)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由此,银保监会依法向中华财险告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且中华财险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基于此,银保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对中华财险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
二、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银保监会表示,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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