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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盛天平财险枣庄中支2项违法遭罚 总经理助理遭警告

    2020-02-18 15:35:02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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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官网近日披露的“枣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枣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显示,枣庄银保监分局对安盛天平财险枣庄中支涉嫌违法一案审理已终结。

      经查,安盛天平财险枣庄中支存在2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提供虚假资料。安盛天平财险枣庄中支存在虚列服务费、工资奖金、开发转让费用于支付额外手续费,以及虚列服务费用于支付保费回扣问题。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安盛天平财险枣庄中支存在通过给予投保人实物礼品和加油卡问题。

      2020年2月6日,枣庄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和,对安盛天平财险枣庄中支予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枣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显示,安盛天平财险枣庄中支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薛琦,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为对相关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日,枣庄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薛琦予以“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枣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中路53号第10幢1003-1007

      主要负责人:薛琦(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安盛天平财险枣庄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盛天平财险枣庄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提供虚假资料

      安盛天平财险枣庄中支存在虚列服务费、工资奖金、开发转让费用于支付额外手续费,以及虚列服务费用于支付保费回扣问题。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安盛天平财险枣庄中支存在通过给予投保人实物礼品和加油卡问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EAST交易流水、相关账户交易明细、相关财务凭证、相关保单资料复印件、安盛天平财险枣庄中支相关情况说明、相关统计表、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提供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缴款码的方式进行缴款,缴款时必须持缴款码信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邮储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等12家银行中选择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可通过柜台缴款、网银缴款、自助终端等方式进行缴纳。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枣庄银保监分局

      2020年2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枣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

      个人姓名:薛琦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7092119830617XXXX

      职务: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安盛天平财险枣庄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盛天平财险枣庄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提供虚假资料

      安盛天平财险枣庄中支存在虚列服务费、工资奖金、开发转让费用于支付额外手续费,以及虚列服务费用于支付保费回扣问题。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安盛天平财险枣庄中支存在通过给予投保人实物礼品和加油卡问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EAST交易流水、相关账户交易明细、相关财务凭证、相关保单资料复印件、安盛天平财险枣庄中支相关情况说明、相关统计表、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提供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你时任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持工作),参与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为对相关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你时任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持工作),参与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为对相关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缴款码的方式进行缴款,缴款时必须持缴款码信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邮储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等12家银行中选择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可通过柜台缴款、网银缴款、自助终端等方式进行缴纳。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枣庄银保监分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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