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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实施费率可调 细化不得上浮"负面清单"

    2020-04-02 15:33:01 来源:中国网财经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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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4月2日讯(记者 郭伟莹)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目前仅限于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可实施费率可调机制。同时规定,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通知》也细化了保险公司不得上浮费率的“负面清单”,规范保险公司经营销售行为。

      仅限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

      考虑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目前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仅限于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包括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的医疗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

      《通知》规定,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近年来,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医疗保险作为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也受到了消费者热烈欢迎和市场广泛关注。数据显示,2019年,医疗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2442亿元,同比增长32%,高于行业总保费增速约20个百分点,占健康险总保费的34.6%。

      但从期限来看,绝大部分(大约八成)为1年期业务,长期医疗险产品较少,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长期健康保障需求。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过去的长期医疗险的最长期限是六年,由于保险公司很难预计和控制长期医疗费用的上涨,所以在很大程度之上抑制了长期医疗险市场的发展。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费率调整机制的引入,将产品定价权和费率调整权交给市场,保险公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医疗费用通胀风险,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意愿进一步增强。也会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期限较长、保障责任更加充分的医疗保险产品。

      细化保险公司不得上浮费率的“负面清单”

      为规范保险公司经营销售行为,《通知》也要求保险公司开发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制定长期医疗保险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

      那么,如果遇到费用通胀的情况,保险公司就会上调费率吗?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产品是不是更贵了?

      针对这一问题,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是由各公司自己决定的。如果出现了医疗通胀,导致赔付率上升或者恶化,实际的赔付增加,那么保险公司是可能会调费的。但是《通知》也明确规定不能够进行费率上调的情形。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不得对该产品上浮费率:(一)上一年度该产品赔付率低于85%,且低于行业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平均赔付率10个百分点及以上;(二)上一年度该产品发生群访群诉纠纷;(三)银保监会要求不得上浮费率的其他情形。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进一步表示,消费者觉得费率上调之后的产品不划算的话,如果终止合同,转而去买别的产品,对于消费者本身而言不会有太大的损失。

      同时,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建议,消费者选购医疗保险产品时,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多份有效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险单的,可以自主决定理赔申请顺序。由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重复理赔,建议消费者购买此类产品时重点关注保险条款相关情况,也不建议重复购买此类产品。另外,提示消费者投保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后,因健康状况变化导致医疗费用风险增加,或者保险公司停售该产品,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仍然要履行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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