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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 渤海财险被罚13万

    2020-05-25 17:42:07 来源:和讯保险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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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5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涪陵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公司及员工被罚13万。  

      处罚书全文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涪陵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当事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258号1-1附1号

      主要负责人:张琳羚

      当事人:张琳羚

      身份证号:51132119820628****

      职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涪陵银保监分局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涪陵银保监分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2019年3月至6月,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645笔,合计支付236412.47元。

      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张琳羚,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该公司相关报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减轻、减免处罚:一是公司规模小,未恶意扰乱市场;二是公司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精准完成对口扶贫任务;三是积极配合调查;四是及时整改消除不当行为,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内部处罚;五是公司面临经营亏损,无法承受处罚。

      分局经复核认为:该公司规模小且未恶意扰乱市场、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精准完成对口扶贫任务、公司经营亏损无法承受处罚等均不是法定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内部处罚,构成从轻处罚情形,已予以考虑。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该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罚款12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张琳羚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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