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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安盛人寿重庆分公司被罚20万:虚假报销广告费

    2020-11-17 14:38:01 来源:和讯保险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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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发布2020年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以及四名当事人。经查,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以报销广告费方式通过5张财务凭证向重庆市某广告公司支付资金11.45万元,该广告公司并未向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提供相应价值的广告服务,并将8.98万元转回至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经办人处,该笔费用实际用于补贴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经营费用支出。

      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总经理车长春、财务部预算员张瑾莹对报销审批核实不到位,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综合管理部时任负责人万晓、现任负责人顾沁对任职期间的费用支出真实性失察,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因此,重庆监管局决定对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予以罚款20万元,对车长春、万晓、顾沁、张瑾莹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44号)

      当事人: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99号B塔平安国际金融

      中心第12层

      法定代表人:车长春

      当 事 人:车长春

      身份证号:14010219641202****

      住 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职 务: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总经理

      当 事 人:万晓

      身份证号:51020219800103****

      住 址: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

      职 务:时任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

      当 事 人:顾沁

      身份证号:32020419811118****

      住 址:重庆市渝北区怡和路****

      职 务: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当 事 人:张瑾莹

      身份证号:50010619890805****

      住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堆金村****

      职 务: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财务部预算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对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以报销广告费方式通过5张财务凭证向重庆市某广告公司支付资金11.45万元,该广告公司并未向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提供相应价值的广告服务,并将8.98万元转回至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经办人处,该笔费用实际用于补贴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经营费用支出。

      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总经理车长春、财务部预算员张瑾莹对报销审批核实不到位,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综合管理部时任负责人万晓、现任负责人顾沁对任职期间的费用支出真实性失察,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财务凭证、账户流水、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予以罚款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车长春、万晓、顾沁、张瑾莹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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