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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服务能力

    2021-09-13 19:21:11 来源:和讯保险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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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3日,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流程进行了规范;重点完善改建、变更营业场所和撤销相关规定及分支机构设立条件;要求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服务能力。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关于分支机构设立

      《办法》提到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合法规范,同一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应保持统一的命名规则;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人民币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不再增加;保险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

      保险公司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75%;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B类以上;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C级以上;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有符合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符合准备金监管要求;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相关要求;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75%;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B类以上;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C级以上,上级管理机构内控健全有效;符合准备金监管要求;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相关要求;拟设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分支机构改建

      《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筹建条件、开业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改建申请书;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各级分支机构职能,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改建机构所在地银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等。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由保险公司根据银保监会监管职责相关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改建为其他分支机构的,由拟设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向拟设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

      关于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办法》提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在申请设立时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变更营业场所,不可跨经营区域变更;应在符合开业标准后持上级管理机构批准文件或由上级管理机构向机构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相关所需材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现有营业场所同一地址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使用面积,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机构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向发证机关缴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依据有关规定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关于分支机构撤销

      《办法》要求,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服务能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服务能力严重欠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或因战略调整撤销分支机构,应提出分支机构撤销申请。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审慎决策、程序规范、控制风险,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应由拟撤销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所需相关材料。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分支机构保险许可证自被批准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发证机关;分支机构撤销的,应当进行公告,并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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